法院调解必须出具调解书吗那不一定哦
近日,盘州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及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均是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场履行了给付义务。离婚纠纷案件中,承办法官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当庭兑现即时结清,承办法官依照法律规定,简化诉讼程序,未制作调解书。
离婚纠纷案件原告董某与被告赵某经父母介绍认识后不久便登记结婚,双方没有深厚的感情基础,登记结婚后被告赵某不同意与原告一起生活,原告遂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婚前支付的彩礼及相关财物18万余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孙某某向原告蒋某某购买一辆二手车,价款3.2万元,双方签订《销售协议》后,原告蒋某某将案涉车辆交付给被告孙某某使用,被告孙某某仅支付了首付款2.5万元,尾款7000元迟迟未付,原告蒋某某遂起诉被告孙某某支付尾款及违约金1.66万元。
承办法官胡丽在了解案件基本案情后,考虑两起案件事实清晰、法律关系明确且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争议标的额不大,为减轻各方当事人诉讼负担,承办法官抓住调解时机,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采取分别疏导思想工作、再合并调解的方式,耐心释法明理,最终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离婚纠纷调解离婚、当庭退还彩礼6.8万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庭支付尾款3500元。根据两起案件的不同性质,针对调解离婚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规定,告知原、被告达成的协议因被告已当场履行,案件即时结清,本案不再制作调解书。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制作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在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对于调解不离婚、维持收养关系、能够即时履行和其他不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案件,可以不制作民事调解书。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因涉及原审判决效力问题,应当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的案件,因涉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故也应当制作民事调解书。
(文/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