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调解成功后反悔调解书是否生效
我国民诉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按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似乎应进行判决,而不是能调解结案。
但未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现为第九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和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事实上,法院在主持双方调解的时候,往往都在笔录的后端,即归纳双方达成的协议时,都会写上一句:“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为了适用上述特殊生效方式而制作的,可见,此种情况下,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及强制执行力。
因此,另一方当事人完全可以持法院的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实践中为避免当事人“依法”反悔的做法及分析
在调解协议签署的同时即制作好调解书令双方当场签收
说服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未作出的情况下提前 “签收”
此种做法在审判一线亦较为常见。待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完毕,为避免双方反悔,立刻让双方签署调解书的送达回证。然后再择日领取调解书。因送达回证的签署即视为调解书的签收,故即使调解书未作出,当事人在证据上也已“签收”了调解书,故无法反悔,只能等待调解书作出。
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后,令原告(上诉人)当场以撤诉方式结案
此种做法亦有民事法官采取,即在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后,说服原告(上诉人),既然案件已经调解,再行争讼已无必要,撤回起诉(上诉),双方依协议执行即可。这样,原告(上诉人)当庭签署撤诉申请,法院当庭裁定准予撤诉。整个过程时间紧凑,不给当事人反悔的时间。
为当事人所拟订的调解协议中有 “当事人各方同意,本协议一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
此种做法的法律依据为民诉解释第 151条。该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据此,部分法官为当事人所拟订的调解协议最后一条内容为:“ 本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这样的调解协议被当事人签署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法官即告知,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已经有这样的约定,那么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