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巴士 达成了调解协议过后还能反悔吗
近日
房山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刘国承
携手“京法巡回讲堂”“普法巴士”
以“矛盾纠纷一线调解案例与方法”
为主题
开启“云课堂”
为中国政法大学
社会学院社会工作系师生40余人
进行专题讲座
讲座分为专题讲解和双方互动两个环节。
在专题讲解环节,刘国承副庭长以《调解案例实证分析之调解基本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为题,对调解的基本法律原则、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
在双方互动环节,刘国承副庭长简要介绍了房山法院“一站式”司法确认机制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和蕴含的社会意义,回答了该校师生关注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工作系系主任熊贵彬表示:
本次专题讲座,为师生更深入了解和研究社会调解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帮助。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合作,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社情民意、更多地投入社会实践。
2018年11月,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与房山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建立了合作关系,社会学院每学期均委派社会工作系研究生到该中心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刘国承副庭长作为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的指导法官,带领房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与该中心共同创制了人民调解协议“一站式”司法确认工作机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2020年11月,刘国承副庭长被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聘请为社会工作专业研究生校外辅导老师。
小编:讲座中,除了深奥的理论知识,还有鲜活的实际案例,刘国承法官深入浅出,对调解的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进行了详细讲解。
01 自愿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小王与小李是同事关系,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撕打,导致小王头部受伤。为此,小王花费医疗费3000元、就医交通费500元,并造成误工损失2000元。
小王要求小李赔偿经济损失5500元。小李认为,纠纷是小王引发的,不同意赔偿小王的经济损失。
于是,小王向当地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受理小王的申请后,通知小李到调解委员会解决纠纷。小李来到调解委员会后,非常生气,拒绝调解员进行调解。
但是,调解员并没有因为小李的拒绝而放弃调解工作。便根据事先掌握的纠纷情况,向小李讲解了人民调解的法律性质、调解对于修复双方关系的好处。
如果小李不同意调解,小王一旦选择诉讼途径后,需要经过诉讼程序,双方都要承担一定的诉讼成本,案件公开审理、裁判文书公开等因素还可能给小李造成不利影响,进一步恶化双方关系。
调解员希望小李慎重考虑,尽量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纠纷。
情形一
小李对调解人员的劝说极其反感,并投诉调解员“强迫调解”。
分析
遇到矛盾纠纷,不仅会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在解决矛盾纠纷过程中,当事人的情绪也会比较冲动。这就需要调解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平复当事人的情绪,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纠纷、选择比较合理的纠纷解决途径。
案例中,小李由于情绪激动,拒绝调解。调解员人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小李的思想工作:一是向小李讲解了人民调解的法律性质、调解对于修复双方关系的好处。二是如果小李不同意调解,小王选择诉讼途径后,小李可能承担的诉讼成本和有可能会导致的不利影响。
调解员的目的是引导小李理性选择纠纷解决途径。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选择调解途径解决纠纷,取决于小李是否同意调解。如果小李同意调解,那是出于小李的自愿。如果小李继续拒绝调解,也是小李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调解人员并没有违反调解的自愿原则。
情形二
小李经调解员引导,同意与小王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小李认为小王对纠纷的引起也有过错,只同意赔偿小王经济损失3500元,小王认为小李至少应当承担5000元。双方争执不下。
调解员提出双方各让一步,让小李赔偿小王经济损失4500元,问双方是否同意。对于调解员提出的赔偿方案,小王和小李都不太同意。
调解员说,你们看,我给你们做了半天工作,也为了让你们赶快把纠纷了结。看着我的面子,就这样吧。然后,调解员就要求小王和小李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分析
上述情形中,调解员违背了调解自愿的原则。
调解自愿的原则包括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和自愿接受调解协议内容两个方面。
小李经过调解员的劝说,同意进行调解,该同意属于小李真实意思的表示,是不违背调解自愿原则的。
但是,双方因赔偿数额僵持不下,根据法律规定,调解员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选择,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则不违反调解的自愿原则。
本段情节中,双方对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都不太同意,调解员虽然继续做了劝说工作,但在双方都没有表示接受调解方案的情况下,就让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则属于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内容的情形,违反了调解自愿的原则。
情形三
调解员提出让小王赔偿小李4500元经济损失的方案后,小王和小李虽然都不太同意这个调解方案,但经过调解员的劝说,两人为了尽快解决纠纷,还是接受了并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并当场付清了赔偿款。
小李回家后,听了妻子“不应该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的话后,觉得事情办得很窝火,便以调解员强迫调解为由,对调解员进行投诉,要求撤销调解协议。
分析
小李的投诉理由不成立。
虽然小王和小李在调解员提出调解方案后,双方都不太同意。但经过调解员劝说后,双方为了尽快解决纠纷,接受了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并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当场付清了赔偿款。
虽然双方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包含着调解员劝说的因素,但调解员的劝说,只是讲一些人情世故,并不存在强迫的成分。所以说,小李的投诉理由不成立。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本段情节中,小李和小王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调解协议已经具有法律效力,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现在小李请求撤销该调解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申请撤销调解协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根据《规定》第6条的规定: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段情节中,双方在调解员劝说下,为了尽快了解纠纷,接受了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双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其行为的意义及将要产生的法律后果都是清晰的,不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以及欺诈、胁迫等情况。
那么,该调解协议是否符合无效的法定条件呢?该《规定》第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通过我们前面的分析,本段情节,也不存在认定调解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因此,小李的投诉理由不成立。
02 合法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小张与小白是朋友关系,小张颇有资财。小白母亲住院急需资金,想向小张借款10万元。小张答应借款,但要求小白每月支付2%的利息。
小白为了赶快为母亲交住院费,同意了小张的要求。
小张把10万元钱通过转账的方式给了小白,小白给小张写了借条,并注明借款期限及每月支付2%利息等内容。
借款到期后,小白的母亲还在住院,没能按期归还借款,利息也没有支付。
小张考虑到起诉比较麻烦,便向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小白于三个月内偿还小张借款10万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每月2%的标准向小张支付利息2000元,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情形一
小白签署调解协议后,听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借款利率有规定,便以调解协议无效为由,请求撤销调解协议。
分析
本调解协议部分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调解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其4倍为年利率15.4%。
本案例中,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每月2%,换算成年利率则为24%,远远超出了15.4%的规定,超出的部分应为无效。
情形二
小张因小白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便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除请求小白归还借款10万元外,还要求小白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至日止。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小张自2020年起,分别向小王、小刘等10多个人出借款项,共计300万元,并且都约定了借款利息。
于是,调解员终止了调解,并以小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了报案。
小张非常不理解,认为自己用自己的存款挣点利息没有什么问题。
分析
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
那么,小张的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呢?调解员终止调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在本段情节中,小张自2020年起分别向小王、小刘等10多个人出借款项,共计300万元,并且都约定了借款利息,已经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如果此时调解员继续进行调解,则涉嫌非法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也是无效的。
情形三
小张因小白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便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小张考虑到小白经济比较困难,只要求小白归还借款10万元,免除全部利息,但要求小白必须在三个月内还清借款,并用小白价值20万元的小客车作为担保,如果小白没有在三个月内归还借款,则按照每年15.4%的利率支付利息。
协议达成后,小白仍然没有归还借款。于是,小张又找到该调解委员会,要求小白用小客车折抵借款本息。
对于小张的要求,小白表示同意,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
车辆交付并过户后小白反悔,认为车辆的实际价值要远远高于借款本息,抵顶协议应属无效。
分析
小白的理由不能成立。按照一般法律原则,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等价有偿。
从小白与小张的纠纷看,小白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除应当归还小张借款10万元外,还应当按照15.4%的年利率支付借款利息。
因小白用自己的车辆向小张提供了担保,小张可以向法院起诉并要求通过拍卖或者变卖担保车辆的方式,优先偿还自己的借款本息。如果拍卖或者变卖款高于借款本息 ,高出部分应退还给小白。
本段情节中,小张在小白没有按期归还借款的情况下,申请调解,与小白达成了以车抵债的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在签署调解协议时,小白对于自己的车辆价值及所欠借款本息的数额应当是清楚的,与小张签订以车抵债的协议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小白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