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存在错误能否提起撤销之诉
基本案情
AA有限公司与BB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BB建筑有限公司承建AA有限公司的办公楼项目,实际的施工人为挂靠在BB建筑有限公司下的葛某某的施工团队。葛某某负责向CC建材公司购买施工所用的混凝土等材料。
2017年底葛某某向CC建材公司订购建材后迟迟未付款,CC建材公司起诉BB建筑有限公司,要求BB建筑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订购建材的款项。在法院的调解下,BB建筑有限公司与CC建材公司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后在履行的过程中葛某某发现该调解协议中的商定的建材金额高于自己与CC建材公司达成的建材交易金额,并且葛某某已经向CC建材公司结清的全部的款项,遂向法院提供执行异议,并对该调解协议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调解书的内容是否有错误并且损害原告葛某某的合法权益。葛某某作为实际的施工人,负责向CC建材公司购买混凝土等建筑材料,其应作为CC建材公司诉BB建筑有限公司一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是由于不可归责于葛某某的原因导致其未参加诉讼,同时根据葛某某提供的证据可证明调解书中的认定的建材购买金额确有错误,同时葛某某已经向CC建材公司结清了全部款项;由于该建材购买金额的错误会影响葛某某和BB建筑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价款结算,会损害葛某某的合法权益,因而葛某某的法定期间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该调解书的部分内容的,该请求成立。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虽然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