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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离婚诉讼中14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07点击:14


在离婚诉讼当中,法院准予离婚或不予离婚唯一的标准就是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否有和好的可能。而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需要从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的建立、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性等方面综合考虑。



《民法典》中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有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且符合以下情形,法院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不能认清自己是否属于能够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准许离婚的情形,在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被判不予离婚的事情时有发生。现在专业律师帮你总结以下14点,来了解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1、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重大疾病、因生理缺陷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

2、患有精神疾病而故意隐瞒结婚,婚后且久治不愈的、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疾病仍与其结婚的、或者婚后患上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

3、缺乏了解便登记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不能共同生活的;

4、以欺骗手段获得结婚证的;



5、办理结婚登记后没有共同生活,且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实没有建立夫妻感情的;

7、一方构成重婚的;

8、一方具有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无法共同生活的;

9、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后仍无悔改之意,或者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无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0、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或者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再无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判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时间满两年,宣告失踪的;

13、对方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或者遭受对方亲属虐待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除以上14点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可撤销婚姻:因胁迫而结婚。符合上述情况便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布婚姻无效或者撤销无效婚姻。


以上就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