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能否撤销本文为你来解读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是部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如果房产赠与尚未完成过户,是否可以撤销赠与条款?如果受赠方不是离婚协议当事人,是否具有请求履行权?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首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全面权衡利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形成的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因此,在离婚协议中涉及到将房产赠与第三人的条款时,如果协议签订后赠与房产尚未转移,一方以此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第三人赠与条款的,法院不会支持。
其次,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第三人,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起诉主张其履行。但是,受赠的第三人非离婚协议当事人,一般不具有给付请求权。但是,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协议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起诉主张其履行。
再次,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果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将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视为一个整体,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共同所有的房产处分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有约束力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况下,赠与条款不能随意撤销。对于第三人是否对此种赠与有独立诉权的问题,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第三方受益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