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离婚的条件是感情破裂还是感情不存在
“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当下司法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共识。
无论是已废止的《婚姻法》还是现行的《民法典》,关于判决离婚的规定都是相同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把“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这样的规定有重大瑕疵。
上述法律规定隐含了这样一个前提条件:“任何一对夫妻都必然存在夫妻感情”。因为只有先有了“感情”,才会有“感情破裂”之说。
但这个前提条件显然是错误的,是夫妻,就存在夫妻感情?一男一女从结婚开始直至提出离婚诉讼,始终不存在夫妻感情,这种情况,人世间不罕见吧?
最近发生的那个实例就很能说明问题。那个五年五次起诉离婚的湖南妹子宁顺花,她跟她的丈夫存在过夫妻感情吗?
还有那个,那个天生丽质的女演员嫁给那个猪头猪脑的煤二代,他破产后她就立即和他离婚了。你说,她和他存在过夫妻感情吗?
其实中国有个成语,生动地说明了夫妻之间不存在感情这一现象还是相当程度上存在的:“同床异梦”!
所以,即使在法律上登记成为夫妻了,也不一定就一定存在夫妻感情。这世上光怪陆离、指鹿为马的事多着呢。不要以为结婚就一定以感情为前提,不要以为结婚后没有感情也一定会产生感情。
如果你说没有感情就不要去结婚,如果你说结婚后没有感情也会产生感情,那别怪被人吐你一脸唾沫!
所以,“感情破裂”一说不够周延。夫妻之间存在感情,才有“感情破裂”一说;夫妻之间始终不存在感情,就没有“感情破裂”一说。
因此,判决离婚的条件不是“感情破裂”,而应是“感情不存在”。
因此,现行《民法典》关于判决离婚的规定宜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不存在,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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