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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对夫妻分别起诉离婚未被判离法院证据不足以证实感情破裂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13点击:25

记者 周浩 谢茂

江西新余的小丽(化名)认为和丈夫感情破裂而在工作地深圳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4个月后,小丽丈夫彭某也在户籍地江西新余发起离婚诉讼,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感情破裂而不予支持。

12月3日,小丽告诉记者,她已提起上诉。而彭某表示,第一次离婚官司他认为孩子太小没有同意;第二次他提起离婚诉讼“算是一气之下起诉的”,对不离婚的结果也接受。

“闪婚”一年后起诉离婚

小丽告诉记者,她和丈夫彭某都是江西新余人,她今年27岁,丈夫比她大几岁。2019年8月,两人经人推荐相识。因小丽怀孕,两人于2020年1月登记结婚,共同在深圳工作生活。同年6月,小丽生下一女,小丽说,在生产前几个月,她就没有工作了,此后一直备产,照料孩子。在产后几个月,她还因腿部淤青不退住院,确诊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小丽表示,她和丈夫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她还发现丈夫和其他女性暧昧不清,丈夫也对她有过家暴行为。在生产完一个多月后的一次矛盾中,丈夫将其殴打至身上出现淤青。

因种种矛盾累积,2021年4月,小丽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后没几天,双方又发生纠纷,小丽还向当地警方报警。过了一段时间,小丽就带着女儿开始分居生活。

但这起诉讼却以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驳回小丽其他诉讼请求而结束。记者从小丽提供的民事判决书上看到,丈夫彭某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且没有确认对小丽家暴等事实,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小丽未提交证据证明彭某婚内与众多女性暧昧不清。关于家暴问题,原告小丽提交身体个别部位淤青的照片,认为是被告殴打所致,但其本身患有紫癜,不排除淤青是自身疾病导致,且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被告彭某也不认可,法院对此说法不予采信。

男方也起诉离婚

小丽说,开庭后不久,彭某就叫她一起回到江西新余。当时彭某态度很好,说同意离婚,孩子也会给她抚养。但她带着孩子回新余后,彭某的承诺就变了,还胁迫她签订不平等的离婚协议,让她放弃孩子、车子和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

小丽告诉记者,她撕毁了协议,但身份证和手机等被彭某抢走了。7月12日,她独自去上海找工作,却发现自己又怀孕了,遂回到深圳打掉孩子,此后一直在深圳。

但小丽说,几个月来,她只在视频里见过女儿一次,时间就几分钟。她给彭某打视频电话总是不接,在不得已之下,她求助了新余市妇联。

小丽提供的新余市妇女联合会证明显示,小丽多次联系妇联工作人员要求做调解,满足其和女儿通视频的要求。妇联工作人员与彭某联系劝说,但调解无效。

12月3日,新余市妇女联合会向记者证实该证明属实,但工作人员表示,妇联对小丽的婚姻状况了解并不多。小丽最初求助,称自己和孩子分开,想知道孩子的状况,妇联工作人员同彭某联系得知孩子状况很好,且彭某已起诉离婚。得知彭某已走法律程序,便未对小丽的婚姻做深入调解,此后小丽又向妇联反映称她丈夫不让她和孩子通视频。妇联告知彭某拒绝母女相见是不对的,彭某回复称,可能有时候孩子在睡觉或者不方便视频通话,小丽想看孩子可以回家看。

今年10月,小丽收到彭某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消息。在判决书中,彭某提出诉讼请求时表示,婚后双方矛盾较大,感情基础薄弱,被告小丽性格倔,多次离家出走,不接电话,不与其联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于2021年7月协议离婚,前往民政局递交申请,后被告私下撕毁协议,不同意离婚。彭某还向法院提出希望将女儿交由自己抚养。

小丽辩称,同意离婚,但女儿由她抚养,由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及相关赔偿。

该法院认为,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因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该院综合多因素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

男方否认家暴

小丽告诉记者,她得知彭某起诉离婚后非常高兴,认为这次肯定可以解除婚姻关系,通过法律途径将女儿接到身边。但在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还是做出了这样的判决。

12月3日,小丽的丈夫彭某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和小丽在深圳认识,后回到老家新余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在深圳工作生活,他从事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2021年6月,他回到江西新余,且妻子小丽“离家出走”,他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如今的经济来源主要靠摆地摊,在外出摆摊时会孩子会交由亲戚照看,但孩子认生,摆摊频率也不高。

记者就小丽所说的家暴等内容向彭某求证,他表示自己从未家暴过小丽,她身上的淤青法院已做出判断,小丽的身份证找不到是因为外出游玩时落在了车上,自己也为她取回了。对于“出轨、暧昧”等问题,彭某表示,那是认识她之前认识的一个女孩子,小丽老是提起此事。

“第一次她在深圳起诉离婚,我认为孩子还小,就没有同意。”彭某说,反倒是小丽今年4月和7月都曾离家出走,他便把小丽告上法庭,提交的证据主要为他和小丽的聊天记录,“算是一气之下起诉的吧,法院判决不离之后,也不打算上诉。”

对于彭某所说的小丽多次离家出走,她表示,2021年4月初,她受同事邀请,去她家住了几天,去之前和彭某已经说过此事。4月21日离开属于离婚诉讼期的分居。而7月是在自己人身自由和安全受胁迫的情况下离家,也没能带孩子一起走。

小丽说,前几日,她已向法院寄出上诉状。

当日,极目新闻记者致电渝水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此案仍在上诉期,法院工作人员曾同小丽联系过,其表示有上诉想法,案件尚未完全结束,暂不便透露详细情况。

来源: 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