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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涉及的实体问题离婚案件涉及的实体问题篇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28点击:7


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 (一)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

1、婚姻法五条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注: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2年的,比如留学、工作而分居的,不符合该条款的要件);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司法解释13条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婚姻法已更改为因感情不好分居2年)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 (二)起诉状、答辩状论述要点

一般针对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发表意见:

1、婚姻基础

主要是指夫妻双方是否属于自由恋爱,恋爱接触的时间长短,以及双方恋爱期间的感情如何等情况。

2、婚后感情

主要指结婚以后,夫妻双方感情生活如何,是否经常吵闹,甚至发生激烈的冲突等情况。

3、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

是否有第三者介入导致,还是双方人生观、性格的严重不和导致。是否具有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

4、夫妻关系现状

是同居还是分居,有无夫妻生活等。

5、是否有和好的可能

矛盾是否可以调和,是否能通过努力挽回这段婚姻。

二、财产分割

  • (一)共同财产的分割

1、银行存款的分割

(1)共同财产的判断

在婚姻期间存入夫妻双方名下银行存款一般会判断为夫妻共同财产。

有证据证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排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①代替他人转账或代为理财;②因为工作需要,账户内有单位的存款;③婚前财产出让所得款项在婚后存入。

(2)银行存款的查询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需要提供被查询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开户银行。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内容应为打印存续款明细,而不仅是打印存款余额。

(3)特殊问题的应对与抗辩

①夫妻存款存入第三人名下

因涉及第三人的权益,法院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一般会告知另案提起确认财产权之诉。但实际中也有相关判例,开设在第三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如果证明开始银行账户和存款凭证的签字均为夫妻一方所为,法院认定上述款项未曾转移给第三人,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夫妻存款存在夫妻未成年人的子女名下

实践中法院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夫妻双方同意该笔存款作为孩子的个人的财产,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乙方对该存款进行监管;另一种方式是你们双方都同意并要求法院已夫妻共同财产对该存款进行处理。

③夫妻一方称已将存款取出,并声称已用完时,如何抗辩?

一般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抗辩: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消费完毕;第三、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他/她自己流动情况。

④夫妻一方称已将存款取出,并已赠与他人时,如何抗辩?

对于数额较大或者非出于道义和礼仪上考虑的赠与行为,如果夫妻一方不同意,另一方的赠与行为,可请求法院认定无效。

2、股票、基金、债券的分割

(1)如何查询股票、基金、债券交易及资金账户信息

申请法院调查具体方法如下:第一、如果你知道他/她在哪一个证券所开户或知道他/她的账户信息,则你可直接申请法院到证券交易所打印股票交易的资金对账单,或直接去开户银行打印交易及对账单。第二、如果你不知道他/她在哪一个证券公司开户也没有关系,只要只提身份证号,可申请法院直接去中国证券上海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深圳结算公司调查他/她的交易明细,如果想查到他/她资金账户的情况,还需要在这两个公司查出开户证券公司,再次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直接申请法院直接去具体开户的证券公司调查资金对账单,将他/她账户内的股票、基金、债券市值及资金账户余额查清。

一般来讲,中国证券结算登记公司不可能提供虚假证据,但在实际中却有证券公司作假的情况。因此,如果案情重大,涉案金额较高,建议你最好将交易对账单和账户资金对账单认真核实,特别是对大户炒家,这是非常重要的。

(2)股票的分割方法

①婚内购买股票的分割

由于股票代表的市场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它不能以其票面价值作为计算的依据,具体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市场价格,协商不成的,可由法院确定一个分割的时间点,确定在这一时间点上的股票价格作为确定股价和分割的依据。因股票需要进行上市交易最后才能实现其价值和分割,因此法院在处理时,一般会采取在谁名下的股票判归谁所有,由另一方拿取对价款。

②婚前购买的股份在婚后如何分割

首先,婚前购买的股份应当为个人财产;其次,股票在婚后增值的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点在于夫妻双方对增值部分是否有贡献。例如,张某长期炒股,张某之妻虽没有直接参与,但将其大部分时间用于照顾老人和孩子,以及张某的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可能判决张某炒股获得的增值部分适当判归张某之妻所有。

(3)股票期权的分割方法

股票期权是一种未来的权利,是否行权还存在不确定性。但是股票权利的拥有是在婚后取得的,这种权利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应当对此权利进行分割,或权利归属一方,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但离婚案件在司法审判实践上遇到操作的困难,一般上市归属不允许非本公司员工分割这个权利,即使判决书上确认了配偶的股票期权的份额,也造成实际上的无法行权,所以只能是在他/她已经行驶了购买的权利并获得收益,才能就该收益进行分割。

(4)基金的分割方法

离婚时,如果你们都同意将基金以货币形式赎回,可以分割赎回后的金额。如果不愿意赎回,可以一人一半持有基金。

(5)债券的分割方法

首先,双方如果协商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可按双方协议的方式进行处理;其次,夫妻双方对所持债券的价值有争议的,可按分割当日市场行情价值,一方继续持有债券,向另一方支付相应一半对价;最后,可根据债券数量按比例分割。

3、公司、企业股权的分割

(1)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

对于股权权属的判断一般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股权取得的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其二是该股权的出资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其三是夫妻双方对股权是否有特别约定。婚前取得的股权认定为个人财产的可能性比较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入取得的股权一般会被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取得的股权,笔者认为该股权为个人财产,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另一种形式的转化,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个人财产婚后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该股权为个人财产,但股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夫妻双方对同一公司按一定比例持有股份,但该持股比例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该夫妇持有的股份总和和收益总和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2)股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应如何处理

先取得第三人的同意,如不能,则法院告知另行提起确权之诉。

(3)公司的股权价值如何确定

一般有三种方法:其一,如双方能协商一致,则法院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来处理;其二,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可由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资产评估申请,有法院委托专业的机关对该公司股权价值评估确定;当然如果公司平时的运作主要由他/她进行,则可考虑在申请评估时,申请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防止他/她隐匿公司资产。第三、如果双方对财产价值无法达成协议且双方不同意评估或不交纳评估费用,人民法院一般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

(4)一方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处理

①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②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5)一方名下合伙企业股权的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④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6)一方名下个人独资企业股权的处理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②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3、房产分割

(1)产权房的分割

1)婚前购买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产权归登记方所有,另一方如能证明出资的,可请求返回出资。

2)婚前购买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产权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并不意味着双方可以对半分割房屋的产权,离婚时,如果双方有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法院处理时会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一般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3)婚前以个人财产首付,婚后共同首付

①婚前已经取得房产证的

产权归个人所有,共同还贷部分适当补充。(实践操作是按还贷部分的升值价值予以补偿,有待于最高院最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②婚前一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婚后取得房产证的

江苏省地区法院以产权证取得时间为由,离婚时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地区这处理各有不同,有待于最高院最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4)个人婚前房产婚内出售,又有该款项在婚后购买房产且登记在个人名下

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是婚前财产的一种转化形式,并不发生性质的改变。

5)买方时一方或双方父母有出资

①婚前他/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他/她名下,你能否分到房子?

出资推定为他/她父母对他/她的个人赠与,房屋产权归他/她个人所有,如该房屋用共同财产还贷,这对于还贷部分由房屋产权人适当补偿(一般由产权人支付共同还贷本金和利息的一半作为经济补偿或者按共同还贷部分的升值部分的一半价值予以经济补偿)。

如果他/她父母明确表示出资为对双方的赠与,则房屋产权归双方所有。

②婚前他/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你名下,他/她能要求分房吗?

一般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

③婚前双方父母一起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子如何分割?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按各方父母的出资额比例分割房子。

④结婚后,他/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他/她名下,你能请求分房吗?

他/她父母出资出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他/她父母有明确表示自赠与给他/她个人的除外(但意思表示应当是赠与行为尚未完成前的表示,而非赠与行为完成后的意思表示)

如果他/她父母出资支付首付款,剩余房贷由夫妻财产共同还款的,虽然房屋没有登记在你名下,但该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房产时,部分地区法院按如下方式分割:分割房屋总价值=房屋总价值-剩余银行贷款本金-他/她父母的出资。

如购房时,他/她父母全资购买的,该行为可推定为其父母明确向子女一人赠与。

⑤结婚后,他/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你名下,他/她能否分房?

产权一般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你能提供证据证明,他/她父母出资在出资时,明确表明是对你一个人的赠与。

⑥结婚后,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的双方名下,房子如何分割?

房子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一般为一人一半,但如能证明双方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仅是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6)婚前承租公房婚后买成产权

为夫妻共同财产。

7)婚前父母承租,婚后买成产权

为夫妻共同财产。

8)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产权房的处理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使用该条有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均同意按该种方式进行分割房屋,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不愿意出钱的情况下,就只能判房屋为判决房屋为共有状态,而分割房屋具体居室的使用权。二是双方均同意以按评估价格取得补偿。实践中有当事人虽然不主张房屋产权,但也不愿意作价评估,而是要按高于市场价格来折价,如果协商不一致,法院一般会判决房屋为共有状态。

③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④对于期房的处理:如一方主张取得房屋产权,则就定金和已付房款按共同财产分配;如双方均主张取得房屋产权,对期权予以处理,则双方均享有购买权及支付后续房屋的义务。;如双方均不主张房屋产权,则要等退房后来分割退还的房款。

⑤对于以成本价购买的商品房在评估时也与是用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予以评估。

(2)部分产权房的分割

1)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于只用于部分产权的公房

分割时,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若夫妻双方均欲取得部分产权,在双方同意或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法院会准许采取竞价方式确定房屋“部分产权”的归属。

3)深圳小产权房的规定

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农村自建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使用,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该方享有和承担;行政主管机关已通知拆除的建筑,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4)拆迁安置房屋或拆迁补偿款的分割

婚后拆迁安置房屋或拆迁补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拆迁安置房屋或拆迁补偿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则要看夫妻双方是否属于采取安置人口。

(5)集体土地上的房子的分割

1)他/她婚前获得的宅基地在婚后共同建造的房屋

该种情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若你的户口也在她/她的集体经济组织内,可以对房屋进行实物分割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若你户口不在他/她的集体经济组织内,则你只能要求补偿款,无法要求分割房屋。

2)他/她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并登记在他/她名下

如果婚前建造的,一般视为他/她父母对他/她的赠与,你无权分割;如果婚后建造的,一般视为他/她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与一方父母一起申请宅基地并共同建造房屋

如果你们所有的房屋份额无法确认的,法院一般先告知你们提起分家析产诉讼,然后再对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进行分割。

(6)保险的分割

1)财产保险

①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保险标的而取得的保险金

保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②以一方个人婚前财产为保险标的而取得的保险金

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如果购买保险所有的保险费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则需要向另一半返还。

③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利益

如果投保的财产归你所有,你是保险合同的唯一投保人,你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自动履行,但应补偿另一方共同缴纳的保险费一半;如果投保的财产归你所有,但你不是原保险合同的签约当事人,或者夫妻双方均是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你需要持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或你们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到保险公司办理合同并更或解除手续。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扣除已发生的保险费后剩余的保险费由你们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经协商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由你补偿另一方共同缴纳的保险费的一半。

④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利益

购买了此类保险,可以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对扣除必要费用后的剩余保险储金,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人身保险

①夫妻一方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取得的保险利益的处理

夫妻一方因人身伤害或因患疾病所得的保险赔偿,因与人身密切相关,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或患病后,保险金赔付目的主要是为了受害人的治疗、生活等,具有特定的用途,故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样,一方所得的人寿保险也不能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当初一方缴纳的人身保险的保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能将保险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投保的保险费金额的一半补偿另一方。

②夫妻一方为受益人而非保险人取得理由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本身就表明了投保人与受益人特定关系,这种指定本身就体现了保险金的专属性,如果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就有违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本意。因此,上述保险金应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③离婚时仍处于保险有效期内的人生保险合同的处理

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人身保险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如果你为投保人,他/她为被保险人,你为受益人。由于双方之间的配偶关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或寿命具有法定保险利益,一旦离婚,双方通过婚姻关系建立起来的父亲权利义务消失,彼此之间不再具有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利益,因此你为他/她所投的人身保险只能予以终止,保险公司退保后的剩余费用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予以分割。

如果他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你为受益人,没有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或解除保险合同手续,保险事故发生后取得的保险金为你的个人财产。

如果你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是自己或没有指定受益人,一般不会引起保险合同的终止,你和保险公司可以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但你应当给予另一方保险费数额的一半作为补偿。如果受益人指定为另一方的,你还需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受益人手续。

④为未成年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利益的处理

如果你是投保人,离婚后,子女随你生活的,原保险合同可继续履行。

如果你是投保人,离婚后,子女随另一方生活的,你们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变更投保人,如果协商不成,可终止保险合同。退保后的有关费用,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⑤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孩子和对方一起生活,他/她应当给你一些补偿吗?

因保险利益对夫妻而言,是共同的,即使离婚,与子女的亲权关系也不会当然消灭,因而已支付保险费不可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7)家用电器及日常生活用品的分割

1)证据保全

对于贵重金属,在分居前,最好将自己使用的金银饰品常起来,在诉讼过程中将自己处的贵重物品清单递交给法官,由法院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对于家电、家具的保护,最好试听资料加证人的方式取证。

(8)彩礼或嫁妆能否返还

1)彩礼的定义

若当初一方向对方支付财物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与对方最终缔结婚姻关系,属于彩礼。如果一方的给付不是按照当地风俗给付,是一方完全自愿给付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不属于彩礼的性质。

但一方的给付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亦可认定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结婚的时候,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2)彩礼的返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②、③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陪嫁的分割

若陪嫁在结婚登记之前,一般是女方父母对自己女儿的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女方无权分割。若陪嫁在结婚登记之后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平均分割的原则下,适当照顾女方。

(9)知识产权方面的收益分割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如在离婚时无法确定知识产权具体的经济价值的,在离婚时可以暂时不分割,请求在判决中确认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归双方共同,保留诉权,待今后取得经济利益后在行分割。

对于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后才取得的经济利益,一般为婚前个人财产,但如夫妻双方对婚后取得的经济利益有贡献,可酌情适当进行分割。

(10)继承、受赠财产的分割

继承、受赠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只为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除外。

(11)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1)个人婚前财产

即使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变为现金或转变为其他方式的财产,以不能改变该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人身权相关的财产

比如: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运动员所获得的奖牌、奖金。

3)辞职补偿金

辞职补偿金是劳动者放弃长期劳动期收入为代价换取的,其特殊性与一定的人身性明确相关,应属于个人财产。

4)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①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②买断工龄款参照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予以处理。

  • (二)共同债务的承担

1)对内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为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除此之外,均非夫妻共同债务。

①虽为婚前个人债务,但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②个人侵犯他人权利而产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③擅自资质他人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④因为一方智力投资所负的债务

如一方为另一方出国留学借了大量债务,离婚时并未受益的,该债务由受益方负责偿还,如学成之后利用所学之长赚到的钱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⑤夫妻一方协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由个人偿还。

2)对外

①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已将某债务约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对外偿还完上述第一项中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在离婚向另一方追偿。

  • (三)离婚损害赔偿

1、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征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范围

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3、程序要求

(1)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

(2)必须在离婚诉讼、调解离婚、离婚登记完后,一年内提出。如在登记离婚中,离婚协议中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的,不支持该诉讼请求。

三、子女抚养

  • (一)抚养权归属

1、两周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一般归女方抚养,但男方可以举证证明或经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应当由男方直接抚养:

(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仅患有一般性疾病,经治疗可以痊愈,不在此限。如双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则应选择相对较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直接抚养。

(2)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义务。

(3)在现实生活中,女方可能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或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或者难以妥善照顾小孩,致使子女无法随其共同生活,从维护子女的利益出发,应当由男方直接抚养。

2、两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

如父母双方均要求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了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了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于子女共同生活的。

(5)10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有争议的,法院应当征求孩子的意见。

3、证据收集

(1)双方基本条件的证据。如从工作性质、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生活习惯、思想品德等。

(2)身体状况方面的证据。如对方有传染性疾病、一方已做了绝育手术等。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证据。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教大。

(4)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玩玩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5)孩子的意见。10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必须征求其意见,如果是孩子快接近10周岁,法院也会把孩子的意见作为参考因素之一。

4、抚养权变更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作为与子女共同生活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之女的;

(2)作为与子女共同生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他/她继续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以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

(3)若孩子已满10周岁,提出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而另一方具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二)探视权

特殊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亦根据实践情况判决双方的父母享有探视权。(例如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已经死亡了)

(三)抚养费

1、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抚养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

在父母双方对抚养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一般按如下方式处理:

(1)有固定收入的,按月总收入的20%~30%给付。

(2)对于高收入的,可突破上述比例,但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抚养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考虑。

(3)对于低收入的,可不按上述比例执行,但要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无收入不能免免除其抚养义务。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需经双方同意)、上贵族学校(需经双方同意),不突破上述比例。

2、增加抚养费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原定抚养费的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第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第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物价上涨等。

3、法定抚养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义务。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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