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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抚养权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13点击:7

盈科李律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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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1个内容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司法解释

【2周岁以下的适用】

司法解释第44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45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8周岁的适用】

第46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47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48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可见的非常规操作


实践中,很多夫妻居多是年轻夫妻,为了争取唯一小孩的抚养权,全家上阵。有把小孩藏起来的,有把小孩带去国外的,使用的方法千百种,使得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不得不考虑小孩目前的实际情况。所以在很多诉讼中,除了根据上面列举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相应的证据准备外,这种强硬的方式对于部分夫妻也是可以考虑的,毕竟法院如果硬判决给目前没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就会面临非常麻烦的执行难问题。

律师建议

【1】如果感情确实交恶,往后除了因小孩外没有来往可能的,在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上应尽可能明确,特别是抚养费每月多少,具体什么时候支付,怎么支付,减少双方日后因为小孩抚养费的问题发生摩擦的机会。

【2】如果因一方有对夫妻感情不忠诚的行为而导致离婚,婚内过错方平时对小孩的照顾还可谓尽职尽责,那么婚后直接抚养方应根据判决的探望权行使方式配合对方,有利于小孩的心理健康成长。成年人的世界是复杂的,可是小孩的世界只有爸爸妈妈而已,剥夺任何一方对小孩的关心都是残忍的。

【3】对于平时本就不怎么关心小孩成长的非抚养方,即使判决了探望权行使方式,他/她也未必会行使,自然不会因探望权发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