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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你必须了解的子女抚养权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12点击:9

父母离婚,最大的受害者是孩子;伤害孩子最深的,往往不是离婚本身,而是离婚的处理方式。如何降低对孩子的影响?离婚当事人至少需要了解以下法律规定: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划分?

1.两周岁以下哺乳期内的孩子,一般由母亲抚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孩子可随父亲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亲与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就孩子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和尊重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何确定抚养费的支付对象和期限?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向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抚养费标准如何确定?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由双方协议;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例如: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抚养费应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支付,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没有取得直接抚养权是否影响与子女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如何探望孩子?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还关系到子女的抚养、教育和成长,因此一定要理性、妥善地处理好子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