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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超过一年可以撤销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12点击:42

  有离婚协议的条款可以单独取消吗? 本质上,离婚协议是民事合同。 民事合同符合双方的意愿。 在合同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合同一致受民法保护和承认。 在本案中,离婚协议书是乔、王双方自愿签署的,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 不是违法的,不应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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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原告乔和被告王在民政局自愿同意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 “女儿放弃共同财产,由女儿抚养。 由于乔没有收入来源,每月女方乔的生活费要支付1000元,乔再婚离婚后,王没有履行如约支付乔生活费的承诺。 乔起诉国王,要求他遵守诺言。 国王在诉讼中提起反诉,要求另外取消离婚协议中的约定。 理由显然不公平,但乔和别人同居却不办结婚手续,国王应该不按约定付款。

  审理中,本案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约定直至女方再婚,但约定时间不确定,客观上造成女方只与他人同居不办理结婚手续,男方支付生活费的不公平现象,应予取消。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既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

  1 .离婚协议本质上是民事合同。 民事合同符合双方的意愿。 在合同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合同意志受民法保护和承认。 在本案中,离婚协议书是乔、王双方自愿签署的,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 不是违法的,不应该撤销。

  2 .离婚协议是一项特殊的民事合同。 基于双方身份关系的处理,协议约定的内容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密切相关。 离婚协议通常是指一方同意另一方的某些要求后,另一方同意离婚。 但婚姻关系一旦有效解除,没有法定程序是无法恢复的。 因此,单独取消离婚协议的某些条款,忽视离婚协议条款与身份关系的密切关系,容易导致一方身份权益保护不足。 结合本案事实,原告乔同意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女儿监护权后解除婚姻关系,被告王同意支付乔的生活费。 因此,如果离婚协议的其他条款已经生效,单独取消离婚协议中支付乔生活费的内容是不公平的。

  3 .民法注重如何鼓励行为人追求自己的合法利益,倾向于容忍人的行为。 因此,民法不应是严格约束,而应是对行为人的最低约束,双方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原则下,广泛处分自己的权利义务。 王自愿负担乔每月生活费1000元,直到再婚。 约定时间不确定,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王在作出义务约定时,应当预见约定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在协议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从维护协议完整性和稳定性的社会角度看,国王仍应按照其自愿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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