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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普法微课堂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不构成赠与合同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09点击:35

大家好,今天想和大家一起聊聊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很多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留给子女。但是,当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意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过户给子女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是否支持呢?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2021年2月25日,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夫妻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双方共有房屋赠与未成年之子王某。双方办完离婚手续后,王某很快有了新女朋友,便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律规定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撤销赠与。张某一气之下将王某告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房屋归王某1所有。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法律依据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赠与行为,并非是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它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以及债权债务的承担等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能任意分割,且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这时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一般表现为将共有财产赠与子女。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方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的,不应动辄反悔,应诚实守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一经达成便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应该互相遵守,不能动辄反悔,当法律是儿戏。

来源:甘肃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