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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分家产 婚内欠款共同担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09点击:42

作者: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孟俊克 李锐 发布时间:2015-07-20 11:36:51

婚内丈夫向朋友借款5万元买车,后债权人上门催讨,女方韩某以离婚调解书已经约定婚内共同财产和债务均由男方承担为由拒绝还款,这一抗辩能否对抗债权人?7月8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民间借贷案后维持一审判决,判令韩某和前夫苏某共同偿还借款5万元及相关利息。

2013年5月,苏某以需要购买货车营运为由向朋友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一年内一次性归还。转眼还款日期已到,出借人多次催讨,可苏某仍没有一点还款意思,后来甚至电话也不接。无奈之下,2014年7月24日,债权人将苏某夫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苏某夫妇共同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庭审中,女方韩某出具了一份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显示,2014年7月17日,韩某和苏某自愿离婚,双方约定借款所购买的货车归男方苏某所有,婚内债务均由男方承担。据此,韩某辩称,借款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笔借款是用于购买货车,离婚时自己放弃了货车所有权,没有享受收益,同时还约定了婚内共同财产和债务均由男方承担,因此,这笔5万元的借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苏某一人承担。

债权人则认为,苏某借钱买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男方苏某一人承担对债权人没有效力,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该笔借款有借条和转账凭证证明,且发生在韩某和苏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韩某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苏某的个人债务,应认定为两人的共同债务,遂判决韩某、苏某偿还5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

一审判决后,被告韩某不服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发生在韩某和苏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条中未注明系苏某个人债务,上诉人韩某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苏某借款时出借人知道他们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两人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