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调解,指以协助当事人正确处理离婚纠纷为宗旨而进行的调解,就调解的内容而言,可分为调和和调离,调解可以制作调解书。那么,哪些情况下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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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如下: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可以表现为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也可以表现为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分居的这个两年必须是连续满两年,不能是多次分居的时间相加为两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律师补充:
办理离婚手续流程是:
1、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必须由夫妻亲自前往当事人常住地址户口所在地区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3、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民政局人员审核材料无误,将结婚证收回。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郭安慧律师简介
郭安慧律师,女,汉族,中国国籍。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主任,于2005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从事律师行业十多年,法学专业基础扎实,致力于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等领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