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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原则的突破适用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06点击:14

作者 | 康亚红律师 来源 | 公司法探


在离婚财产纠纷的诉讼案件中,适用“均等分割”原则一直是司法审判的主流习惯,但在《民法典》出台后,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因素变多,在下面的案例中,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改判分割比例,突破了现行司法审判中一般适用“均等分割”原则的习惯,为当事人争取了更大利益的同时,为类似案件也提供了新的思考。

01、案情简介

原告(男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被告(女方)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配有争议,主要争议财产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一处房产。

该房产在婚内购买,买卖合同及不动产登记均为夫妻双方,按揭贷款共同还贷。原告主张该房屋的首付款系其婚后用其出售婚前房屋所得价款支付。

鉴于原告的婚前财产对上述房产的购置投入包含婚前个人财产及有着重要的贡献,原告请求在财产分割时应先区别出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及升值部分再依法进行夫妻财产分配,或适当多分。

被告答辩否认原告主张的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并主张案涉房屋为婚后购买,且双方共同还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均等分割。

02、案件焦点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作为部分资金投入购置不动产所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如何分割?

代理意见:原告方代理律师认为,原《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失效)第8条规定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因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9条亦规定“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

除此之外,查无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本案争议焦点有作更进一步的规定。虽该指导意见失效,但不难看出该意见对婚前个人财产给予的肯定性评价,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应遵循的公平原则。

本案中,原告已举证证明了其在购房的同期出售婚前个人财产,所得收入亦有流水佐证流向用于购房,足以证明婚前个人财产的投入。

基于婚前财产并无约定,且不因财产形态变化而转化的原理,代理律师主张应当先行区分个人财产投入及增值部分,再行按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再退而谈之,即使不作先行区分,亦应当本着公平原则,根据原告对共同财产的贡献评价予以多分。

03、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均未能举证证实对方存在过错,酌定分割比例为五比五。

二审判决:虽然案涉房屋为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权属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然考虑到本案存在特殊情节,即原告在购买案涉房屋的同期出售其婚前财产房屋的行为,且根据原告在原审中作出的款项收支解释说明及提交的银行流水等证据,确能形成一定证据链条证明其在收到部分婚前财产房屋售房款项后转账给案外人并由案外人向开发商支付案涉房屋的购房款,加之结合双方各述的家庭收入情况及结婚后四年购买案涉房屋的实际情况来看,原告主张购房款部分来源于其出售婚前财产房屋合理可信,鉴于原告对案涉房屋的贡献较多,综合全案情况以及分割房产具体情况,本院适当酌定按照原告60%,被告40%的比例予以分配。

04、案例分析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法典对离婚财产分割及其相关的离婚救济制度进行了若干重要修改。从历史、文义和目的解释来看,《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规范意旨在于对离婚时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关怀和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在此价值理念下,除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四项基本原则外(协议优先原则、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女方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司法实务将更多考虑双方对财产及家庭的贡献程度,在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时,会适当照顾对财产贡献较多的一方。

可见,新的法律背景下,影响财产分割比例的因素变得更多,对于各方权益的照顾也更加全面,“非均等分割”在实践中的适用也更加频繁,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共同体的伦理关怀,这种关怀一直延伸到家庭解散后对参与其中个体利益的分配与照顾。

结合本案来看,原告在婚后将婚前房屋出售置换新房,二审法院虽未支持原告先行区分的诉求,但认定原告对案涉房屋的购买贡献较多,改判变更分割比例,使得“有差别的”实质公平与正义优先于“无差别的”均等分割与形式平等。

这已是对基本原则的一定突破,既肯定了一方个人财产的保护,也平衡了双方权益,对司法实践中的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相比机械化地“均等分割”,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非均等分割”,超越了形式上的平等,更符合“平等原则”的本质与内涵,更容易达到结果上的公正,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维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有助于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05、结语和建议

在新兴的婚姻家事法律制度背景下,对法律原则及法律规范进行合理解释与适用的探究与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婚姻家庭编立法理念的贯彻息息相关。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等基本原则诚然是离婚财产分割的重要原则,但无论是在学理层面还是实务层面,在原则指引下对制度的精细化探究和适用才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现实中,一个真实的案件必然会牵涉各种事实及法律的因素,实践中的复杂问题不是笼统使用“均等分割”原则就可以解决的。更加精细和有效地把握各种法律与事实的因素,大胆主张和适用“非均等分割”原则,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更有助于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相信这也是全体法律工作者的共同追求!

本案主办律师:黄润部律师;协办律师:康亚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