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之三婚前购买按揭房婚后共同还贷未加名
小明婚前贷款购买一套房屋,总价300万,首付105万,按揭贷款195万,每月等额本息还贷,月还贷金额为1万元,贷款期限30年,30年总利息165万。
小明于2013年2月(该时期房屋市价350万)与小红登记结婚。婚后小明不愿意在产证上给小红加名,两人感情产生裂痕,经常吵闹, 2015年6月小红起诉离婚,婚姻两年间共还贷24万,其中利息15万。法院对该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500万。
该房屋怎么分割?
首先明确该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于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增值部分该如何计算?
有2个不同的计算方式:
(1)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 房屋现值/2
按照该公式:房屋补偿款=24/(300+165)*500/2=12.9万
小红可分得12.9万,房屋归小明所有,剩余贷款由小明归还
(2)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不动产升值率÷2
不动产升值率=房屋现值/(结婚时房屋价+共同还贷利息+其他费用)*100%
按照该公式:房屋补偿款=24*500/(350+24)/2=16万
小红可分得16万,房屋归小明所有,剩余贷款由小明归还。
计算公式仅供参考,现实情况十分复杂,我能看到运用不同公式计算,最终的补偿款也不同,在实践中,可以选择对己方有利计算公式进行主张。
在本文的案例中,小明是因为不愿意给小红加名才导致离婚的后果,其实在有贷款的情况下,即便小明想加名也无法加,小明大可以换一种委婉的说法:我很想加,但加不了啊!
·骆小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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