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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客堂丨恋人分手 情债如何说清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03点击:13

都市时报记者 林舒佳 实习生 杜煜月

恋人分手后,他们之间的那些“情债”该怎么算?这些以“分手费”、“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为名的欠条、借条往往容易成为引发诉讼纠纷的导火索。

近期,不少情侣为此闹上法庭,为了恋爱期间的债务纠葛对簿公堂。

律师提醒,当情侣之间真实存在借贷关系时,要保留书面证据,如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情侣更应该慎重考虑,不应将感情与金钱相挂钩。

案例一

徐丽(化名)和杨伟(化名)曾是一对恋人,恋爱期间,杨伟在自己承包的沙坝地里种植火龙果树,因为资金短缺,杨伟开口向女友借了28000元,此正处于热恋中徐丽自然拿出了2.8万元存款借给了男友。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人之间因产生矛盾,最终结束了这段恋爱关系。

徐丽说,双方分手后,两人约定由杨伟赔付自己28000元的借款,另外支付一笔“精神损失费”4.2万元,合计7万元,而且写下了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过了,杨伟仍然没有动静。徐丽拿着这份欠条将杨伟告上了法庭,请求对方向自己支付这笔费用。

法庭上,杨伟却称,欠条的确是他写的,2.8万元的借款他认可,但4.2万元的分手费他不认可也不同意支付,因为并非自愿所写。

对于,这笔4.2万元分手费是否作数呢?

东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徐丽出具的欠条能够确认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双方都认可实际借款的金额是2.8万元,对剩余4.2万元欠款双方都认为其性质为“分手费”。

对于徐丽要求杨伟支付42000元分手费的诉请是否应当支持,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是否为恋爱关系及因恋爱关系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本案双方当事人都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之间感情上的得失亦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对该“分手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杨伟限期返还徐丽借款2.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例二

李武(化名)和赵玉相识于2005年,很快两人确定了恋人关系,并开始一起生活。恋爱期间,女方赵玉建房一栋又在以按揭方式买了一套房子。交往十年后,2015年,两人因感情破裂,选择了分手,可分手并没有给这段关系划上句号。两人分手后,又因债务纠纷而对簿公堂。

原来分手时,双方曾写下保证书一份,约定断绝一切朋友、友情关系,随后又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女方赵玉支付给男方李武15万元分手费。在付清前,赵玉购买的房屋由李武暂住。

2015年5月,赵玉给李武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欠李武15万元,限期2个月付清。

过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后,李武拿着这份欠条将前女友赵玉告上了法庭,请求对方向自己支付这笔费用。

法庭上,赵玉说,她们之间其实并没有借款事实发生,出具欠条也并非自愿。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赵玉向李武所书写的欠条,是双方同居关系破裂后所作出的一个处理约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实际发生。双方认可同居关系的存在,但同居关系作为非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上亦不予保护,李武虽然持有欠条,但对于在同居期间向赵玉支付15万借款的事实,并未提交相关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李武提出了上诉。

那么,这笔15万元的“分手费”是否作数呢?

迪庆州中院二审后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双方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欠条等方式达成借贷合意的,借款合同成立。在二审庭审中,李武承认该笔款项性质为“分手费”,并未实际履行的事实,故双方之间并没有形成事实的借款关系。法院认为,仅凭一张欠条无法证明两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该欠条应属于双方“分手费”范畴,该行为属于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应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据此,迪庆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了李武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2014年8月,罗雯(化名)将刘江(化名)夫妇一并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刘江欠自己20.5万元不还。

2013年10月,刘江向罗雯出具一份欠据,称“欠罗雯205000元”。过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后,罗雯拿着刘江写的欠条将刘江夫妻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刘江夫妻提出,当时为解决感情纠葛,刘江提出分手,罗雯要求他出具给欠条作为“分手费”,于是他向罗雯出具了205000元的欠条,该债务不是借贷关系,而是“分手费”。

这笔欠款究竟是合法的借贷关系还是非法的“分手费”?

曲靖中院二审后认为,刘江向罗雯借款205000元的事实,有刘江具给罗雯的欠据及车丽仙提供的相应的付款凭证予以证实,对此法院予以确认。而刘江主张该债务系“分手费”,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曲靖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刘江夫妇限期偿还罗雯欠款205000元。

律师分析

这类原为恋人的特殊亲密身份关系,分手后因债务纠纷而对簿公堂的情况已屡见不鲜。

记者梳理发现,在此类案件中,多数情况下是以借条、欠条、保证书等形将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有的是直接以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忠诚承诺等形式支付钱款,有的则名义上签写借条、欠条,实为不同形式的“情债”,隐蔽性强。

所谓分手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损失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那么那些以借条、欠条为名“分手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起诉是否能得到支持呢?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胡家艳律师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胡家艳律师分析,在情侣的相处过程中,分分合合本是正常之事,而如今情侣反目,因分手费而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然而所谓的分手费“欠条”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一是因为其只是一纸协议而没有真正的债务关系,不具有真实债务关系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二是欠条的合法化难以掩饰实情,虽然借条和欠条等单据是法律认可的形式,但如果当事人仅为分手费、青春损失分冠以这样的“合法外衣”,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确有借贷关系,那么仍然是得不到支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当事人仅凭欠条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的情形,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

“也就是说,法院可以要求出借方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胡家艳律师说。

另外,对于债务人来说,如果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的,或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三是分手补偿,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即使双方的意见达成一致,也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否则双方的约定难以获得法律的保护。

胡家艳律师说,因此在因分手费而引起的诉讼时,建议当事人积极举证证实欠条发生的实际情况,并没有发生真实借贷关系,通过录音或者在欠条中写明因分手而给予对方的补偿,一般注明分手费意义的欠条是不受保护的。

律师提醒

情侣间如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更应该慎重考虑,

恋人因感情破裂等原因分手,一方提出讨要“分手费”“精神补偿金”、“青春损失费”等,此时另一方所写的一纸欠条、借条,更容易产生纠纷。

为此,胡家艳律师建议,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要注意在事件发生时保留证据。当情侣之间真实存在借贷关系时,要保留书面证据,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款项支付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如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情侣更应该慎重考虑,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表达忠实或爱意。

同时也提醒大家分分合合本是正常之事,不应将感情与金钱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