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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困境及对策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18点击:4

原标题: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困境及对策

□ 董琛剑 陈丽军

调解作为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调解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就纠纷解决达成合意,理想状态下民事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的几率应当较低,但实践中调解结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不在少数,这与调解所追求的案结事了的目标相悖,表现出以下困境。

一是主文内容不明确问题更加突出。判决完全由经过专业训练的法官作出,其形式一般都有法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但民事调解书制作主体多样,专业水平参差不齐,调解书的主文内容显得“自由、奔放”一些,这导致调解书主文内容不明确的问题更加突出。

二是一份分期履行调解书产生多起执行案件。实践中存在不少分期履行的调解书,部分调解书没有“如果任何一期不履行,原告有权就所有被告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的过怠条款,这就导致申请执行人多次申请执行,加重申请执行人负担。在执行办案系统随机分案的背景下,案件分派至不同的执行法官名下,每个案件承办法官都需要对案件的来龙去脉了解一遍,浪费司法资源。

三是调解书约定的民事责任、条件等条款易引发争议。民事调解书可以约定民事责任、担保、条件等条款,上述条款在执行程序中容易引发争议。虽然相关争议可以通过另诉解决,但引发新的程序启动,一方面难免会影响执行效率,另一方面也容易给当事人造成程序空转的印象。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纾解民事调解书执行困境。

首先,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第一,可以通过调后督促履行机制、执行风险告知制度,以保全促自动履行等手段从源头上减少民事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的比例。第二,落实调解“自愿、合法、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则,避免和稀泥、无原则,不顾当事人意愿久调不决等情形,提高当事人对调解书的认可度。第三,推进立审执有序衔接,建立审执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配合,让审判者尽量明确调解主文,提高民事调解书的可执行性。

其次,加强释法明理,避免机械办案。释明当事人就调解约定进行明确,当事人约定民事责任、担保、条件等条款时,也须尽到审查义务,避免在执行程序中引发不必要争议。另外,当事人就调解书约定的民事责任、条件等条款产生争议时,在事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执行法官也可以积极促成双方执行和解,推动纠纷一次性解决,防止纠纷外溢。

最后,着力破解分期履行调解书执行困境。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有观点认为债务人有一期义务未按照调解书的约定期限履行,就相当于根本违约,债权人有权就债务人全部未履行的义务一并申请执行。但上述观点缺少对到债务人期限利益的兼顾。从立法论的角度出发,未来强制执行立法可以参考相关经验,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依据系债务人分期给付的,在各期履行期届至时,执行法院可以经债权人的申请,继续执行。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可以探索建立分期履行调解书恢复执行制度,一份分期履行调解书,债权人只需就其中一期申请执行,如果后续内容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即可,避免债权人就一份调解书多次申请执行。从现有技术条件出发,可以优化分案机制,将同一当事人的案件设为关联案件,由同一执行法官办理。(董琛剑,陈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