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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辑下拿到民事调解书算是打完官司了么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18点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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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乙借款200余万元。2013年,甲因无力偿还,被乙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本息。在法院组织下,甲、乙双方达成调解方案。甲因享有一户50平方米的房屋的回迁名额,故以该回迁房抵价100万元,剩余款项在1个月内还清。乙对该方案表示确认。随后,甲乙双方自行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就回迁房抵价事宜作了约定。在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时,直接确认甲已经偿还100万元,剩余100万元需在调解书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还清。如今,回迁房已建成交付,甲也把房屋交给乙占有使用。但是,甲一直不申请办理产权证,因此也未给乙办理过户手续。

上述内容,就是上一篇文章中提到的,笔者被咨询的事宜的简要概述。相较于其他的拆迁安置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乙已经从甲处取得了回迁房并使用居住,当下其实并没有亟待解决的法律困扰。但乙也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认识到一直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在未来是有产生纠纷的可能的,所以才向笔者进行了相关咨询。拆迁安置房屋购房者的维权路径,上篇已经做了概述,不再重复。但除此之外,乙在咨询时还抱有一个观点:即调解书已经由人民法院作出,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有需要时他可以通过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获办房产证。这一观点,对乙而言似乎合情合理,但并非完全正确。

<民事调解>

有过法院诉讼经历的读者,可能对“调解”印象非常深刻。我国司法实践素来有息争止诉,调解优先的惯例。不仅在正式立案前设置了引调程序,在诉讼审理乃至执行阶段中,承办法官也会多次尝试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这一特点,在劳动劳务纠纷、自然人之间经济纠纷等案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调解可以说是贯穿诉讼程序全过程的活动。

通过调解结案的诉讼案件,法院会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很多当事人会心有疑虑,担心调解书和判决书之间的是否有本质不同,是否会对自己主张权益造成不利影响。事实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具备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同样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义务人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从这一方面说,调解还可以省去正常官司所经历的庭审乃至二审等,有其显著优势所在。

不过,民事调解书的作出并不完全代表一场官司的终结。调解与判决一样,了结的只是审理阶段的问题,而要真正做到纠纷解决,还需要义务被完全履行。无论是调解书还是判决书,义务人如能主动履行,自然皆大欢喜,但如果义务人仍不履行,则同样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另案起诉还是强制执行>

虽然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具体到本文所述案例中,乙认为“通过申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获得房屋产权”的观点却难以实现。最根本的原因,是在于甲乙之间的关于房屋买卖的约定是庭外私下达成的协议。尽管乙会认为这一“以房抵债”的意见是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形成,但程序上却没有反应在正式的调解过程中。从案涉调解书本身来看,也依然只是对金钱债务履行标的和方式的确认。所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并不能实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目的。正确的做法,应就相关证据整理后,向法院提起合同继续履行之诉(可参照前篇文章内容),取得关于房屋权属的生效判决文书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民事调解是能高效解决纠纷的一种良好方式,但取得民事调解书也不代表着官司打完了。而且,民事调解书权利义务如何约定,内容是否能真正反映当事人所关心的问题,也会决定当事人是否会被增加新的诉讼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