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NEWS

新闻中心

一方存在婚外情出轨行为另一方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25点击:127

本号为作者的学习心得交流平台,目前已收藏一定数量的案例,是作者本人工作所用,也分享给律师同行收藏使用。文章均为真实案例,部分案例存在争议观点,故对主办法院及案号进行模糊化处理。网友如有法律问题可自行在本页面搜索,也可在评论区留言。

民法典1091条规定,离婚时“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有出轨行为,另一方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呢?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明文规定了“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5种情形需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而“出轨”显然不在这5种情形内,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如果遇到这样的案例,那么法官会怎么判呢?下面我们分享一个案例。

张先生与刘女士通过媒人介绍认为,交往一段时间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于是提出离婚。经法院审查,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不具备和好的可能,因此认为双方可以离婚。夫妻双方的家庭共有财产包括一套房子,一辆车子,和30万元存款。经协商,双方对于家庭共有财产按照各占50%的比例进行分割。

在诉讼中,刘女士认为,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一名潘姓女子有不正当关系。为此,刘女士提供了丈夫在酒店和他人开房的记录,以及两人在酒店过夜的视频和照片。刘女士以丈夫存在重大过错为由,另外提出要求丈夫赔偿1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张先生没有否认照片和视频的真实性,但是张先生认为,即使自己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性关系,但是法律仅规定“重婚同居暴虐遗”等5种情形是法定的赔偿的理由,或者与“重婚同居暴虐遗”危害相当的重大过错,“婚内出轨”的性质与“重婚同居暴虐遗”等行为显然不等价,因此刘女士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北京市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刘女士所提供的证据,虽不能证实张先生存在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但结合张先生的自述内容,足以证实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张先生对此存在重大过错,而刘女士无过错。因此,对于刘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结合张先生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为6万元。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来已久,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也多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主要依据是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主要是因为“重婚同居暴虐遗”这五种情形,给无过错方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因此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费为由,要求对方给予赔偿。下一期我们继续聊“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感兴趣的话就关注我吧。

来源:北京市某法院京0108民初8250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