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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这样保护离婚案中的无过错方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25点击:30

李女士与高先生婚后育有一女,由于丈夫常年在外地工作,家庭生活开支主要由李女士及其父母负担。日前,李女士发现丈夫常年在外与他人同居,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高先生同意离婚,但否认婚内出轨。李女士向法庭提交了其与高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派出所出警单及照片。高先生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并在庭审中承认与其他女性存在非正常交往。派出所出警单显示凌晨3时许,民警到高先生所在房间,发现屋内床上有一女子。照片则显示高先生与该女子举止亲密,超过正常交往限度。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男方支付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案例点睛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高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同居,造成李女士精神上的痛苦,故李女士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对李女士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只是在具体数额上予以酌情判定。

市妇联提醒民众:配偶婚内出轨,只有证明其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相关情况,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还规定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即无过错方有权主张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全文共578字)

作者:曾建兵

来源: 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