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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也能判离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14点击:39

在离婚诉讼中,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我不同意,法院也不能判决离婚。所以常常会采取避而不见的态度,或者不积极主动想办法重归于好,还是我行我素。其实只要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证据,法院也能判决离婚。

首先,强扭的瓜不甜。如果双方感情真的已经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离了婚对各自也是一个解脱,各自寻找自己适合的一半。对方不同意离婚,只要有你只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就会有达到目的的可能。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其次,要明确应由哪个法院管辖。我国采取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并且,最高院根据具体情形作出了一些特殊性的规定,就是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起诉离婚时可以根据以上规定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了。

当然,只有提交了足够的证据,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感情基础、家庭生活、子女状况以及感情的破裂原因和程度作出判断。但是,实际上结婚不易,离婚也难!婚姻是双方和家庭的感情纠葛,怎能说一说就一刀两段呢!离婚对于每一个都是伤害和打击,还是能和好就要珍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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