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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一方无违约行为另一方要求支付反向分手费或不被支持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03点击:13


分手费(Breakup Fee或Termination Fee)和反向分手费(Reverse Breakup Fee或Reverse Termination Fee)是中国企业走出去跨境并购中不可避免遇见的问题。分手费是否属于违约金性质,当触发分手费条款时,一方是否就能主张另一方支付分手费。通过对本案的分析,能够对于分手费有进一步的理解。


案情介绍:
Vintage Rodeo Parent, LLC(以下简称“买方”) 与Rent-A-Center, Inc(以下简称“卖方”)签署Agreement and Plan of Merger(以下简称《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收购价为13.65亿美元,分手费为2530万美元,反向分手费1.265亿美元。终止日(End Date)为2018年12月17日 )。如终止日前交易条件尚未满足,则任何一方有权在终止日后终止协议;但任何一方有权在终止日前向对方发送通知,要求延迟终止日。

此项交易需通过反垄断审查,但在终止日前仍未通过。2018年10月18日,买方向卖方发送终止通知,除终止《协议》外,还要求卖方支付反向分手费。卖方则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因无法协商一致,卖方提起起诉,要求确认买方单方终止行为无效,《协议》继续履行;买方则提起反诉,要求卖方支付反向分手费。


法院判决:

法院并未支持卖方请求,其主要依据是诚信和公正交易原则(Implied Covenant of 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所谓的诚信原则,即双方应遵守合同的范围、目的和条款;而公正交易则指,双方应承诺按照符合合同条款和合同目的之方式公正行事。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公正并非是按照普世的观点来判断,而是应结合双方那个在订立合同时的本意来判断。即使合同内容不够公平,但如果是双方基于商业考量等因素而达成一致合意,则仍应根据已有约定内容来判断双方行为是否已经触发相关条款。

本案中,在终止日前,买方已经尽了商业上合理的努力(commercially reasonable efforts)来完成交易,双方也约定了任何一方可在终止日前发送延期通知,但应买方疏忽,所以忘记发送通知。在此种情况下,双方或许在订立《协议》时并未考虑到该种情形,因此,有必要使用诚信与公正行事这一原则,以便对于《协议》的内容进行填补。


普法时间:

1、分手费或反向分手费并非一定属于违约金范畴,仍应结合合同约定确认。在一些情形中,规定了一方某些违约行为时,则处罚分手费/反向分手费条款,此时该费用应视为对于违约行为的惩罚,适用违约金规则;但在一些情形中,条款的触发并不以一方违约为前提,此时应理解为附条件的支付义务。

2、根据特拉华州法院(Delaware)判例可以看出,确定违约赔偿金金额是否合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在合同签订时难以确定合理预期的损害,即违约金金额存在不确定性;(2)规定的金额是对未来损失的合理估计或与违规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害成合理比例,即违约金金额存在合理性。

我国则对超过实际损失30%部分认定为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但在我国,不同于美国法院经常主动审查,我国法院只有一方当事人提出,才会进行审查,而不进行主动审查。当事人如需主张减少违约金,则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