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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在哪里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03点击:15

现实生活中就曾出现情侣间分手后,要求对方支付所谓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的情形,更有甚者有人会将热恋期间所形成的私密信息作为筹码,向对方索要赔偿。然而,该行为其实涉嫌刑事犯罪,常见罪名有敲诈勒索罪。

一、分手费在法律上的定义

其实,“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并非法律术语,而是日常生活过程中所衍生的通俗词汇,指男女一方分手时基于情感,主动或者被动给付对方的补偿费用,该名目在我国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

不过,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一方自愿给予另一方的分手补偿,在不损害其他人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并自愿履行完毕的,法律并不禁止。换言之,支付方事后不能以“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简单说就是给了就给了。至于,夫妻一方婚内发生出轨向第三方允诺的分手费,因一定程度上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所以该诉求难获支持。实务中,倘若一方配偶要求接受方返还,存在被法院支持的可能。

二、索要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众所周知,情侣间和平分手难会出现纠葛。但是,古人云:“情到尽时转无情,无情更比多情累。”而当感情与金钱交相互交织时,往往让人上头,甚者引发刑事犯罪,常见罪名便属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

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可多种多样,如将要实施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行为、毁坏社会名誉相威胁。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值得一提的是,行为人通过虚构的事实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的,也成立该罪。至于财物的取得,可以是即时取得,也可延后取得。《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起点为2000元,数额巨大起点为3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为300000元。刑法修正案(八)更将多次敲诈勒索作为该罪的构罪要件,因此,该罪认定要件采用数额加情节标准,即行为人实施索要钱款行为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综上,索要分手赔偿并不必然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实际上就是行为人是否使用了威胁和要挟方式向对方索要钱款。当然,行为人实施威胁手段,必须使人达到非常害怕的程度,不宜简单将心理上的不适归纳认定为心理上的恐惧。因此,现实生活中行为人因自身恐惧或避免对方纠缠而自愿给付对方钱款的行为也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方自愿给付的“分手费”,接受钱款方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证明自身并未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式,更不应企图以此牟利,否则,亦可能存在法律风险。毕竟索要财物应有合法事由,一旦缺少合法事由,那么就可能涉嫌犯罪。其中典型事例就是吴某波案。不过,该案的显然结果是“双输”,吴某波从此销声匿迹,而涉案的陈某某也锒铛入狱,典型相爱相杀局。

三、案例来说话

案号:(2022)沪02民终3890号

裁判要旨:汤美美是受害方,并非加害方,张满满出具该书面协议承诺向汤美美赔偿精神损失并实际履行30万元,系张满满基于道德义务向汤美美所作承诺及给付。根据法律规定,致人精神损害产生严重后果的,方可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汤美美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产生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汤美美并无法律上的依据获得精神损失赔偿费书面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但汤美美对基于道德义 务的给付具有保有的权利。故此,张满满对为履行道德义务而已向汤美美给付的30万元无权主张返还,汤美美就剩余170万元获得赔偿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案号:(2017)闽06刑终477号

裁判要旨: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提出其向被害人索要的款项系合伙期间的收益,不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请求改判无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在公安机关亦供述有以公布照片、视频要挟被害人并索取财物,其供述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被害人的陈述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使二人合伙期间尚有收益未清算,也应通过合法、正当的手段解决,不应通过非法手段强迫对方履行,故该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案号:(2019)桂02刑终176号

裁判要旨:被害人证实上诉人以散布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为由威胁被害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与上诉人的多次供述能相互吻合,亦有蓝某转账的证言以及微信转账记录相印证,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转账给上诉人的5000元属于二人分手后,女方主动退还的相关费用以及认为公诉机关无证据证明上诉人获得的5000元是敲诈勒索得来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