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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涉及房产过户诉讼离婚少走弯路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9点击:17

分析解答

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一般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双方就财产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就可以了。但是,离婚后一方不配合房产过户,如通过诉讼离婚,一方不配合过户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协议离婚,一方不配合过户的,此时可以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

案情简介

01

(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0907号

案件情况:

2004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7月31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28日生育双胞胎儿子杨某、沈某。婚后,双方购买了上海市松江区松汇中路939弄平安小区50号502室房产一套,购房款为120万元。由于购买及装修房屋特向原告父母借款93.67万元,银行贷款20万元。双方还购买了北京现代汽车一辆。婚后双方性格脾气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原告已多次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和判决后,终于在2015年5月调解离婚,但因被告拒不履行离婚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被法院告知执行难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28日撤销执行,并与被告签订了今后友好相处的婚前协议,重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复婚后仍然争吵不断,于2015年10月双方再次发生了激烈冲突,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


法院认定:

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1、关于原、被告双方名下的上海市松江区的房屋,双方在复婚前签订的婚前协议书中约定原、被告共同所有,故仍需在本案中予以分割。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该房屋的实际价值为120万元,原告主张该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而被告则主张房屋该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已将50万元汇入本院代管款帐户)。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婚后多年的实际居住情况及该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贷方为被告、被告已将房屋折价款汇到法院等因素,本院确认系争房屋归被告所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31,079.93元由被告一人负责归还,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534,460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被告沈某某办理房产登记变更手续。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例分析

02

对于诉讼离婚来讲,一方如果拿到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可要求对方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本案中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原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被告沈某某办理房产登记变更手续。如果对方不协助办理,也不用担心,可以向法院强制执行,房产交易中心会协助法院办理房产过户


风险提醒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涉及到房产分割的,即使双方协商好房屋的归属,未办理产证变更的都可能存在一方反悔或不予配合办理更名的情形。


THE INSTRUCTIONS

处理锦囊

如协议离婚,对方不配合房产过户,可以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处理。法院判决离婚的,一方不配合办理的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

INSTRUCTIONS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向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