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重婚遇到重婚如何维权
一、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二、“重婚”和“结婚”一样也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结婚的形式要件,只是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因而是无效的,双方自始不具有夫妻关系,仅具有同居关系,等同于“未婚”。
三、一旦提起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则无权撤诉。
四、情节严重,达到了刑法处罚的标准的,可能涉嫌构成重婚罪。构成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遇到重婚应该怎么办?
一、民事维权途径
1、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既然是“再”,就有两个“婚”,时间上有先有后,在先的婚是有效的,只能离婚。在后的“婚”是无效的,只能宣告无效。
2、宣告无效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3、有效婚姻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婚姻无效。
4、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有效婚姻当事人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有效婚姻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
5、有效婚姻的当事人因对方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法院在分割财产时还会照顾无过错方,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对方损害赔偿。
二、刑事维权途径
重婚罪既属于公诉案件也属于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先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处理,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案件立案。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事项】
一、协议离婚后,但是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或者离婚纠纷一审判决后但还未生效,双方之间依然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这时候与他人结婚,会被认定为重婚。
二、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假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后又与他人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