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就起诉离婚案件申请再审所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对于起诉离婚案件实行二审终身制。所谓二审终审是指当法院对于离婚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后,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次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一经作出便立即生效,当事人要遵守判决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法律义务。
虽然如此,但在现实生活中的确会出现某些特殊情况,致使终审判决明显缺乏正当性,需要予以纠正。为此,法律又设置了申诉与再审的较为特殊诉讼制度。
既然是特殊的诉讼制度,便意味着并非每一个已有生效判决的离婚案件都可以适用该程序,而是需要具备特殊的条件。本离婚律师认为,这些条件是如下几种: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离婚判决。
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基本”二字。法院对于非基本事实认定出现错误,不影响判决总体的,法院便不会同意再审。
3、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此处需注意“主要”二字。
4、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比如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一定要确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关于这一点,很多当事人由于不懂法庭规则而对法庭辩论存在误解。自己在法庭上未经许可随意发言被法官禁止后便认为法官剥夺或限制了其辩论的权利。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10、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的。正是由于担心出现这种错误,所以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在决定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时都非常谨慎。
11、原判决遗漏或者超过诉讼请求的。这一点很好理解,比如法官判决了当事人在法庭上没有申请解决的问题,或者法官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问题没有在离婚判决中做出任何回应,这类情况都可以引发再审。
12、据以作出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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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此,很多人习惯性地会忽略“审理该案时”几个字。比如自己的离婚案件判决多年后,得知法官在审理其他案件时被发现有贪污受贿的行为而被处理,于是便拿着当年的离婚判决请求再审的做法就是错误的。
申请再审时除了需要具备上述条件外,作为离婚案件还有一个非常特殊的限制,这个限制是:即便您的案件满足了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或者多项,也不能就婚姻关系是否应该被判决解除的问题而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