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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离婚协议单方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遭拒公证员给您支招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9点击:41


离婚协议明确了不动产归一方所有,受让方持离婚协议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为何遭拒?怎样才能够实现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今天小江来和大家分析分析!

案情简介

最近徐女士有件烦心事。三年前,徐女士和前夫王先生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房屋(该房屋处于抵押状态)归徐女士所有,但由于贷款尚未还清,房屋在抵押状态无法转移登记给徐女士。

三年后,上述房屋已还清贷款,徐女士持离婚协议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工作人员告诉徐女士,需与前夫王先生共同到场,才能将房屋转移登记给徐女士。为什么需要王先生共同前往才能将房屋转移登记给徐女士?徐女士的烦心事怎样才能解决呢?


为何需要共同办理转移登记?

我国在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上采用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以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为什么离婚协议已经约定了房产归徐女士一人所有,还仍然需要前夫王先生共同前往办理转移登记呢?

法条速递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14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除本条所列七种情形,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外,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其他情形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因离婚财产分割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的,不属于第十四条所列的单方申请的七种情形之一,故需要离异夫妻双方到场共同申请。

并且,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当事人之间签署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没有鉴别的能力,也没有认定的权力,为了保证登记结果的正确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将共同申请作为因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申请方式,只有这样,登记部门才可以直接询问当事人,确保当事人变动不动产权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何实现单方转移登记?

在实践中,造成一方当事人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原因,是由于当事人对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知之甚少,认为只要签订了离婚协议,不动产的归属就已经确定了,也就没有及时办理不动产的转移登记。针对现实生活中,如何保护受让方合法权益,解决共同申请“登记难”的问题,小江提醒各位看官:可以通过办理委托书公证的方式解决以上难题~

01

办理委托书公证

建议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手续后,根据离婚分割协议尽快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若因按揭贷款等原因无法及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可以前往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由出让一方委托受让方信任的第三人代理出让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等贷款还清,受让方便可凭委托公证书单方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实现办理转移登记的目的。

02

注意

由于很多地方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把握的尺度不一致,直接委托受让人可能发生转移登记不顺利的情况,针对这种类型委托,小江建议:可以在办理委托公证时由受让方指定值得信赖的第三方为受托人,而不是直接委托受让人,以防止出现转移登记不能的尴尬情形。


最后

小江提醒各位看官

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证+登记

永远不要嫌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