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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婚姻关系破裂法院成功调解补偿女方30余万元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5点击:18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9年登记结婚,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双方性格爱好及生活习惯,大不相同且无法沟通,天天吵架拌嘴,甚至打架。原被告婚姻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特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

1、原被告离婚;

2、原被告之女贺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支付人民币1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

3、原告与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离婚登记日后一周内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


被告贺某辩称:

一、被告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

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以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请求判决被告抚养女儿贺某1。原告每月以1000元/月为基准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至成年,若孩子以后需要继续接受高等教育或出国,相关费用由双方均分。

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同意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2013年,因贺某在村内的旧宅基地拆迁,分配到的一处安置房屋(无产权证)(贺某及其女儿贺某1、刘某,以每人分配40平方米),该房屋系贺某所属村落的集资建房,集资价为1800元/平方米。因房屋系基于贺某父母旧宅基地拆迁置换所得,所有权应属贺某,请求法院依据合理补偿价格判决补偿刘某40平方米的相关费用。


【调解结果】

律师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分析对方的证据,出庭应诉。开庭后,律师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分析,最终我方当事人贺某同意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未成年子女贺某1由原、被告按季度轮流抚养,各自抚养期间的抚养费由抚养方负担,对方依法享有探视的权利,抚养方应予以配合,子女教育费、医疗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各半承担。

三、车辆由双方另行协商分割。

四、存款均分。

五、婚姻存续期间所建集资建房及车位分割达成协议。由贺某占三分之二、女儿贺某1占三分之一。贺某补偿刘某房屋分割款28万元、车位分割款2.5万元。共计30.5万元


【案例注解】

该案案情并不复杂,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积极引导当事人整理夫妻共同财产明细,备妥产权凭证,并归纳案件焦点。在办案过程中律师及时与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及法官沟通,确保案件事实清楚、争议明确,为双方就婚姻问题中涉及的小孩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和解打下基础。案件所涉的抚养权问题并不复杂,但财产性质复杂,律师同法官逐一梳理、核对涉案房屋、车辆、等财产,并根据财产性质、种类提出有针对性的分割方案,明确操作细节。最终,双方签下调解协议。

笔者认为,在离婚案件中,首先安抚当事人情绪,紧接着释法明理,将法律规定的离婚情形进行解析,并且向当事人说明调解离婚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可见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重要程序,但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调解不仅可以节约诉讼成本,也可更好的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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