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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无效的离婚情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5点击:18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①重婚(又登记)或者与他人同居(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此处的同居是不以夫妻名义,但以持续的、稳定的共同居住,多长时间算同居没有规定。

注意:“出轨、一夜情”不属于上述情形,“出轨”是并未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肉体+精神上均属于家暴、虐待范畴;遗弃是该养不养、拒绝扶养。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关键词“屡教不改”,比如王某在外赌博,赌一次输掉 2 万,此时不得以此为由判离婚,必须是屡教不改。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因工作需要去外地、国外,与配偶分居满两年,此时不可以以此为由判离婚。注意:租房合同,比如男女双方要离婚,女方拿出一份租房合同,法院直接判决离婚。

⑤补充:情形①+②+其他重大过错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此处必须是无过错方,比如男女双方,男的包二奶、女的包二爷,此时不能互相基于赔偿。

(2)一方被宣告失踪(一方下落不明满 2 年,可以去法院公告,公告期 3个月,届满之后可以列为失踪人口),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比如男方被宣告失踪,而且公告期期满,女方想要离婚的,此时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因为保护女方利益。

(3)《民法典》新增条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过去司法实践有“久调不判”的情形,意思是每次离婚都去法院调解结案,就是不判决离婚,为了防止该情形,《民法典》规定,对于第一次调解的,法院不准;回去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第二次再来要求离婚的,法院必须判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