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后反悔可以再起诉吗
【基本案情】
今年5月份,某物业公司一名电工因为加班费、年休假等争议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该员工因在仲裁期间提出的多项证据没有获得采信,于是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调解下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支付该员工一定补偿后,双方一次性解决劳动纠纷。可是,调解协议生效后,该员工又以相同的理由向当地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该公司不知道,该员工此次诉讼会被受理吗?
【评析】
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又不属于排除起诉条件的情形,应当登记立案。本案中,该员工已经与公司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书面调解意见,并已经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至双方当事人即已生效, 所以该员工又以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相同的事由提起诉讼,违反了调解书的相关约定。假如该员工不能证明本人在调解过程中存在被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的,那么人民法院对于已经生效的调解书的效力是予以认可的。因此, 该员工的诉讼行为不应当被法院受理。
2、调解后还能起诉的。如果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只需在庭审笔录和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经法院审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又起诉的,只能再申诉,如果普通第三人的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反悔后可以向法院起诉,另外对于仲裁机构达成的调解协议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或者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此时需要对自身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