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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老赖拒不履行民事调解书如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2点击: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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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是拒执罪的法律依据,很显然,若执行依据系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此,200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法研〔2000〕117号也明确:“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首执观点

我们认为,尽管法律规定将拒不履行民事调解书行为排除适用拒执罪,但仍有可能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现归纳如下:


民事调解书作为执行依据进入强制执行后,务必要求执行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裁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生效的调解书所作的裁定,就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裁定罪。

若被执行人在破产清算期间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之规定,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可能构成妨害清算罪。

若被执行人存在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可能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恶意提出异议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案外人及被执行人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若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存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之规定,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可能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