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纠纷该调解还是诉讼
【案情简介】
范某与宇某甲198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女儿。1997年,宇某甲因病死亡后,家庭内部开始产生矛盾。1998年,宇某甲之弟宇某乙提出,宇某甲生前曾占用其房后南北长4.25米的宅基地。范某认为双方已经分家,不存在宇某乙所提之事。宇某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范某腾出所占宇某乙的宅基地。范某不服提起上诉。期间,宇某甲和宇某乙的父母就宇某甲的遗产继承之事以范某为被告提起诉讼。1999年,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县法院作出的宇某乙与范某之间宅基地纠纷的一审判决。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南京市私家侦探公司客户端查看)宇某乙对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的同时,范某到法院对案件申请再审。2000年6月,法院驳回了范某的再审申请。2001年3月,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判决后,范某与宇某乙的矛盾加剧,吵骂不断,并引发肢体冲突,宇某乙持刀打伤范某后负案在逃,范某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因当事人不配合,当地法院至2003年才就宇某甲遗产继承案作出民事判决,对北房、东房、院墙、水井等宇某甲的遗产进行了分割。2004年1月,宇某乙投案后被依法逮捕。经法院审理,宇某乙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被判令赔偿范某经济损失 9476.26元。在此期间,范某一直就其与宇某乙之间的宅基地纠纷案申诉不止,但均没有得到支持。宇某乙出狱后,经范某申请,法院就范某的经济损失向宇某乙进行强制执行。
为了拖延执行并便于和范某讨价还价,2009年6月,宇某乙的父母以范某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后因故二人撤回起诉。2010年5月,宇某乙的父母又欲以范某的三个女儿为被告起诉要求承担赡养义务。法院认为本案情况复杂,如采取诉讼方式,可能使家庭内部的矛盾更加激化,甚至再次出现上次强制执行后引起的“民转刑”情况,因此建议先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结果】
各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宇某乙及其父母购买属于范某及其三个女儿的房产份额,同时给付范某赔偿款。
【案例点评】
此纠纷的成功调解告诉我们,在一些连环纠纷或者特殊案件中,多方联动显得尤为重要。如本案中,若无人民调解组织的介入,法院可能更注重单个案件的执行,而无法一揽子解决所有纠纷。同样,若无法院对人民调解的支持,人民调解组织也很难将所有矛盾纠纷一体化解决。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整合多方资源,既能使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又能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的指导及规范作用,从而更快更好地解决更多的矛盾纠纷。
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调解书可以反悔吗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因此,在离婚调解书签字之前,当事人完全有权予以反悔。因为这个时候,离婚调解书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2、如果离婚调解书生效以后,也就是夫妻在离婚调解书上签字以后,那么一般来说,离婚调解书就不可以反悔了。因为,离婚调解书的效力与法院判决书的效力是一样的。如果您能证明调解违背了您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调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审理由,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撤销离婚调解书。但难度很大,最多能改财产分配部分,对离婚部分不可能从离改成不离。
离婚民事调解书没签字生效吗
1、 离婚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说明调解书只有经当事人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