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出台后怎么顺利离婚律师建议争取一次判离
开栏语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通过的《民法典》包含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与你我息息相关。离婚冷静期会不会影响婚姻关系?住宅70年后产权何去何从?官司怎么打?今天起,封面新闻携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邀请法律专家为您权威解读最新通过的《民法典》。
封面新闻记者 田之路
《民法典》新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出台后,至今仍引起了很多争议。部分网友认为“离婚自由”是成为继财务自由、情绪自由后,让成年人觉得“太难了”的一件事。“离婚冷静期就像你妈妈让你穿的秋裤”“有一种不冷静叫做法律觉得你不冷静”开始在网络上流传开来,甚至有人质疑离婚冷静期助攻了家庭暴力、让施暴者逍遥法外。目前,关于离婚冷静期正反方声音都依然存在。有人大代表建议删除相关条例。也有法律人士认为,“离婚冷静期助长家暴”这种质疑的前提本身是不存在的。
离婚冷静期引热议
人大代表呼吁建议删除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5月19日,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她拟提交关于建议删除民法典草案离婚冷静期的相关条款,她认为离婚冷静期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
自去年《民法典(草案)》审议中提出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以来,就一直极富争议。设计这一制度的初衷是避免夫妻双方轻率、冲动离婚,这份善意的制度得到不少人支持,但也有人持反对意见。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提出删除离婚冷静期的建议,就体现了反对方的观点。
之所以建议删除离婚冷静期,蒋胜男认为这项制度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她认为,闪婚闪离、草率结婚离婚的人不足5%,大多数人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才决定婚姻大事的。所以,法律不应该用少部分人的情况一刀切地对待整个想要离婚的群体。比如,那些结婚时间很短的或者有过离婚经历的以及在一定期限内曾反复结婚离婚的夫妻,为避免他们草率离婚,就不妨适用离婚冷静期。再如,对于那些有未成年人子女的夫妻,出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样可以适用离婚冷静期。此外,对于那些一方因特殊生活困难而难以独立生活(如丧失劳动能力)的夫妻,基于夫妻间的互相扶养义务,也可适用离婚冷静期。
有夫妻反复“离结”十多次
设置冷静期有合理性
成都成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人陈杰,在婚姻登记处工作了十多年。期间,他见过一些办理离婚登记没多久就复婚的案例。“法律规定不能同一天办理离婚、结婚两种业务,我见过最夸张的是隔了两三天就来复婚的。”他说,“我们区有这样反复三四次的,但我听说其他区有来来回回十多次的。”
陈杰介绍,过去虽然没有离婚冷静期,工作人员还是会对夫妻分开询问,进行劝导,担心他们是冲动离婚,“但有的态度很坚决,我们也不能不办啊。”
据了解,民政局离婚的前提,就是离婚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双方就财产和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只要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财产和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离婚才会走上法院诉讼的流程。而在家暴诉讼中,施暴者往往是不会同意离婚的。家暴受害者为了及时止损,通常都会先收集家暴证据,向法院起诉,争取一次判离,而不是受害者向民政局提起离婚申请,然后招来变本加厉的家暴。
律师谈离婚冷静期:
有误解 并非助长家庭暴力
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曾文忠律师认为,网友对“离婚冷静期”有一定误解,冷静期并不是助长家暴的免死金牌。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仅对向民政局提出离婚的情况适用,对于家暴这类恶性事件,冷静期却不适用。“《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家暴是法院直接判离的法定事由。所以说,离婚冷静期是协议离婚的后悔药,却不是诉讼离婚的拦路虎,更不是家庭暴力的保护伞。”
有法学专家认为,如果能对适用离婚冷静期的情形进行细化完善,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该制度避免冲动离婚的初衷,也可以有效避免大多数人为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买单。同时,细化完善后的离婚冷静期不仅更具有可操作性,而且从侧面回答了何为“不冷静离婚”,这就能最大限度减少妨碍婚姻自由的误伤或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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