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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起纠纷 法官释法解矛盾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0点击:51

2006年原告齐某的父母离婚,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两人约定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女儿齐某。如今,15年过去,当年的小女孩齐某已经长大成人,但是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屋至今未过户给女儿,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齐某将自己的父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赠与协议有效,并将房屋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

在开庭前,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协商,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希望双方能够化干戈为玉帛,将家庭内部矛盾能够庭外解决,让亲情回归家庭。庭审过程中,齐某的父亲一上来就指责自己的女儿:“收到法院传票,我心里很不是滋味,你是我的女儿,我的财产以后不都是你的吗?非得闹上法庭打官司,最后闹得家丑外扬,让我没脸做人嘛?”在法官询问他房屋赠与合同的签订是否是他与前妻真实的意思表示,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齐某的父亲表示,房子当时是想留给女儿的,现在女儿长大了快要结婚了,自己只有这一套房子居住,害怕女儿将自己赶出家门,导致自己年老无家可归,为了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保证自己老有所居,想要等到自己过世后再将房子过户至女儿名下,并表示:“我就这么一个女儿,这房子将来肯定是她的呀。”

针对齐某父亲的担忧,齐某的律师表示可以为齐某父亲在该房屋上设定居住权,这样房子就算过户出去了,但是父亲仍然可以继续居住,以法律保障其居住权益,但是齐某的父亲仍然有顾虑,承办法官详细的向齐某父亲阐明了《民法典》中居住权,即使房屋过户出去,但是居住权存续期间仍享有居住的权利,不会老无所居,让其放宽心。

鉴于双方都有调解的意向,当事人希望承办法官能够给点时间让双方自行和睦的解决矛盾,承办法官听取了双方的意见,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期限自行解决。最终,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向法院撤回起诉,该起家庭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