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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把房产赠与子女或他人离婚后能否反悔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0点击:1



问: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意按协议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至子女名下,可否请求法院判令其按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答:必须支持!

理由:我们认为,该赠与是以一方换取另一方同意离婚而承诺履行的条件,是有一定的特殊之处,赠与人的给付房屋的义务是向指定的第三人履行。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也有人会提出质疑,拿出《民法典》第658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来抗辩,但是,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而是附属于离婚的前提条件之下,理所应当适用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优先适用《民法典》第1076条之婚姻家事编的规定。

再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予给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者承担任何义务。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并不构成赠与合同,而是附离婚为条件的合同。所以,一般也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来撤销的可能。

由于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签了协议却没打算履行,或者动辙就悔约的当事人,绝对不能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