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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可否撤销赠与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0点击:50

裁判观点:双方约定将房屋赠与其子女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双方离婚后,一方反悔,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于某与高某于2003年9月育有一子高某1。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1所有。2013年1月,于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1,目前还处于于某、高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此案,于某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发生于2013年,并在2015年12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典型婚姻家庭案例予以发布,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在房产变更登记前能否撤销赠与?根据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在不动产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随时撤销赠与,而该案不是简单的赠与合同纠纷,而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其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建立在财产协议约定与婚姻关系人身属性的双重约束。在此案中,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子女抚养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等构成的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拆解成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问题。在本案中婚姻关系、财产纠纷及子女抚养等都无法通过协议的方式完成,因此该赠与在协议离婚后具有不可撤销性。

该案件裁判时适用的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而根据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