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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和涉港澳台婚姻2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17点击:40

当选择了一种获取财富的方式

就要放弃一些东西

比如自由、尊严……


涉外离婚与涉港澳台离婚诉讼中文件的公证和认证


禹翰解读

1.中国籍当事人诉讼时身在国外,如何向法院提供材料?中国籍当事人如果身在国外要起诉离婚,可以委托国内律师代理,但需要向法院提交经过中国驻其所在国的大使馆或者领事馆认证过的诉状、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等文件。如果起诉时在国内,后因各种原因出国,无法参加庭审,可以在出国之前通过国内的公证部门对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等材料进行公证,或向受理法院申请做笔录记载对律师的特别授权,这样受托律师就可以代表其参加诉讼。

2.公证文件的注意事项。

(1)有一些公证书,比如婚姻状况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存款证明等具有一定的有效期,当事人一定要在有效期内尽快完成认证,否则一旦超期,公证书将会失去效力,大使馆或领事馆不会对已经失效的公证书进行认证。

(2)对于境外公证过的外文文件,在向法院提交前一定要由中国司法机构或相关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具备相应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并加盖翻译机构的公章,否则得不到法院的认可。

(3)授权委托书和起诉书一定要做公证,如果当事人经济条件允许的话,答辩状、离婚意见书、离婚声明书最好也做公证,避免去法院立案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


禹翰解读

1.华侨离婚的管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2.境外当事人如何支付律师费?身在境外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境内亲属朋友向律师汇款,也可以在境外将律师费汇到律师所的账户。如果是采用后者,需要明确外币和人民币的汇率以及手续费由谁承担,尤其是当事人在不同的国家通过不同的银行汇款,跨行的手续费比较贵,一般情况下是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送达


禹翰解读

1.《海牙条约》规定的送达程序。我国于1991年3月2日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即《海牙公约》。根据该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送达程序是:法院如果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由有关中级法院将请求书和所送达的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法院转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2.外交送达的程序。有关中级法院通过高级法院将应当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文书,送交我国外交机关,由我国外交部领事司送交当事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构,再由其转交给该国的外交机关,然后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3.公告送达的特殊情况。

(1)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3个月之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法院一审时采取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二审时可径行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法院能够采取公告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送达的除外。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应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1.要求送达的法律文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递。

2.须准确注明受送达人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其在国外的详细外文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以便转。

3.须附有送达委托书。如对方法院名称不明,可委托当事人所在地区主管法院。委托书和所送法律文书还须附有该国文字或该国同意使用的第三国文字译。如该国对委托书及法律文书有公证、认证等特殊要求,将由外交部领事司逐案通知。

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禹翰解读

1.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限制。根据规定,中国法院只就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婚姻解除的判决内容予以承认,判决中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不予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处理。

2.未经承认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具有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的,那么该离婚判决就未在我国境内发生效力,当事人一方可以另行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当事人自行撤回申请或者申请被法院驳回的,当事人不得再次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第十六条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