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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民事调解协议时常被忽略的5个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16点击:49

本文作者:简痕 文章来源:简痕公众号

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学习,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删除

如今,随着多元解纷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案件当事人选择先到调解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组织等)进行调解,再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笔者在审查司法确认申请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提交来的调解协议很多存在书写不规范的问题。

其实,不仅在调解组织中调解才会签调解协议,在诉讼中也会有调解,有时候书记员或者代理律师也不注意,在法官不注意审核的情况下,签下了不够规范的调解协议。本文就简单说一下在签订调解协议过程一些容易忽视的问题。


先来看以下这个例子: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张三返还李四欠款12万元;该款分四期支付返还,其中第一期在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5万元;第二期在2022年3月25日前支付1万元;第三期在2022年6月25日前支付3万元;第四期在2022年9月25日前支付3万元;

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张三应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完毕,如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的,李四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面这份协议,乍一看没有什么问题,欠款总额、履行方式和期限都交待清楚了。但细看,还是有不少问题的。


第一步,应先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如上例,“张三返还李四欠款12万元”的表述,“欠款”欠的是什么款,是借款、货款,还是其他款项?因此,实际上这样的表述并没有明确张三与李四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只是张三履行义务的表述。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则此处的“欠款”应表述为“借款”。注意原表述“张三返还李四欠款12万元”,“返还12万元”与“尚欠12万元借款”的性质是不同的。“返还12万元”,有可能尚欠的不止12万元,现在只返还12万元,与“确认总共尚欠12万元借款”是不同含义的。所以,要表述清楚。


第二步,应明确数额的性质。


即该数额是本金、利息,还是本息,或者是违约金?应写清楚。如上例只是本金,结合第一步,应写成“张三确认尚欠李四借款本金12万元”。


第三步,应明确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


调解协议,如有金钱给付义务,一定要记得约定履行期限。上述调解协议中,约定分四期履行债务,没有什么大问题,小问题是不够简洁。“该款分四期支付,第一期在……第二期在……第三期在……第四期在……”不用这些表述也不影响文义,可删除;“在……时候/日期”是口语化表述,“于……”好一些。履行义务的方式太长的话可另起一段。如本例可简洁表述为:


二、上述第一项款项,张三应于2022年1月25日前返还5万元,于2022年3月25日前返还1万元,于2022年6月25日前返还3万元,于2022年9月25日前返还3万元。


如有必要,还可约定履行义务的方式,即是现金还是转账支付,如是转账方式,还可注明接收账户的信息。当然,也有的人不愿意约定太明确,不论什么方式,履行了就行。


注意一个小问题,如上改过的表述笔者将“支付”改成“返还”。这个问题,在旧文偿还,归还,还是返还 ——法律文书的书写,你可以更专业中说过这个问题,“本金”对应“返还”,“利息”对应“支付”。


第四步,明确不按约履行的后果。


一般来说,如果是诉讼中的调解,民事调解书尾部会写不按期履行的后果,即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及可申请强制执行,不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也可。


实务中,像本文所举的案例,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会约定如有一期未履行,可就剩余全部债务申请强制执行。显然,举例协议并未明确约定是在什么情况下可申请执行,是有任一期未履行,还是最后一期未履行时可申请执行。


可改为“三、上述第二项义务,如张三有任一期未履行,李四可就剩余全部未还借款本金申请强制执行”,如此,方清晰明确。


综上,调解协议修改后表述为以下: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张三确认尚欠李四借款本金12万元;

二、上述第一项款项,张三应于2022年1月25日前返还5万元,于2022年3月25日前返还1万元,于2022年6月25日前返还3万元,于2022年9月25日前返还3万元;

三、上述第二项义务,张三如有任一期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的,李四有权就剩余全部未还借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看似简简单单的几条协议,实则不简单。民事调解中要注意的问题还很多,本文所举的例子是调解协议常见的写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