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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内容可以反悔吗--婚姻家庭法68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15点击:8

生活中,有一部分因为急于离婚等原因,在登记离婚后,却后悔了,其中包括对财产的处理条款,那么对财产分割内容后悔的,能否有权要求改变协议内容吗,法律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是有条件反悔,就是签订协议存在欺诈或者胁迫情形才能改变,否则不能改变。

另外民法典没有规定具体行使撤销权的起诉时间,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也就是说知道撤销事由须一年内行使权利即提起诉讼,如果受胁迫,要在受胁迫的事由结束后一年内提出,否则逾期起诉法院不会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