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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了还能反悔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15点击:13

2010年王某与徐某登记结婚,一年后,徐某生下一女。然而王某家一直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徐某与女儿便不受喜欢,婆媳关系处理不好,渐渐王某与徐某也产生了许多矛盾,于是徐某提出离婚。王某同意离婚,在订立离婚协议时,王某认为徐某坚持要自己抚养女儿,故不愿意承担女儿的抚养费,而徐某也不再想与王家有任何瓜葛,故同意女儿随自己生活,抚养费也由自己承担。

离婚两个月后,徐某所在的公司因为经营困难,徐某没了工作,而此时,女儿正准备上幼儿园,自己的积蓄不够女儿的各项花费,无奈之下徐某便求助王某,希望王某能提供女儿的部分开销。不料王某却不愿意,坚持离婚协议对女儿的抚养作了明确的约定,所以自己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等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时所拟定的协议,一旦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且据此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事后想反悔,往往很难得到支持。然而实际中经常有夫妻因为一时之气,想要迅速离婚,便草草签订《离婚协议书》,对涉及财产、子女问题也没多加思考。待离婚之后,又觉反悔。那么离婚后,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当事人是否可以反悔呢?

离婚协议的内容主要有财产的分割,包括动产、不动产、股票等;子女的抚养问题,包括子女跟谁生活,抚养费的分担、支付等等,除此之外,还有像婚姻期间的债务怎么分担、房贷怎么分担等等的约定。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能否反悔,一般而言,在没有登记离婚之前,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对离婚协议中的内容进行反悔,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作了离婚登记或是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依协议进行调解离婚后,才对双方产生拘束力。

离婚之后,离婚协议也就生效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是不能反悔的,但法律也有例外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以此来保护那些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被欺诈、胁迫的当事人。

此外,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也出具了具体意见,其中包括“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本案中,虽然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由徐某承担女儿所有的抚养费,但是徐某现在的抚养能力显然无法保障女儿的实际生活需要,因此王某必须要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