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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还砸车滕州安康花园一妇女被判6个月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01点击:49

(网络配图)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7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山东省滕州市大同**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滕州市龙泉街道安康花园小区**期**停车场东南角处,因个人矛盾原因,使用砖块和刀具砍砸张某某的一辆宝骏630牌轿车(车号鲁******)。经物价部门认定:被损毁车辆价值为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刘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良

王秀娟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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