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调解协议时说好“一式一份”,一方拿原件,一方却只有复印件。如今却说复印件无效?近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调解协议合同纠纷案。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原告所持有的调解协议复印件是否有法律效力?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调解协议。被告辩称该调解协议系复印件,对该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并陈述该调解协议的公司印章,系其公司员工擅自加盖,调解协议系其公司员工私自出具,系员工个人行为。另查明,该调解协议载明一式一份,被告持一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实际交房时间为2015年8月5日,根据合同约定,案涉房屋应在2015年11月3日前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原告直到2021年7月23日才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参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的通知》第八条第一款“购房人主张逾期交房或办证违约金的,应当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或办证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购房人举证证明存在向开发商提出过交房或办证请求等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违约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原告诉请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已于2017年11月4日届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原、被告又于2021年7月13日签订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支付原告截止至2021年10月30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20432元。虽该调解协议是复印件,但调解协议约定“本协议一式壹份,甲方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即调解协议原件在被告处保存,原告仅提供调解协议复印件系合法合理;且该调解协议中盖有被告公司印章,被告对该印章真实性予以认可,仅陈述系其公司员工擅自加盖,系员工个人行为。 修水法院认为,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应代表法人意志,至于是谁加盖的,应是被告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与本案无关。因此,对该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该院予以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被告关于原告诉请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判决支持了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请。目前,该案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除非对方不否认复印件的内容,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复印件”是属实可信的。本案判决的主要依据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虽系复印件,但被告认可调解协议中印章的真实性。而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公司理应谨慎管理印章加盖行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公司应对印章加盖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调解协议记载的“本协议一式壹份,甲方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内容,可以证明调解协议的原件在被告处保存,该调解协议复印件符合真实的形式要件,可以作为裁判的证据。转款凭证附言“借款”但未出具借条,能否认定为借贷关系?
离婚协议放弃全部财产,“身无分文”就不用偿还债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