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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法案件签订离婚协议书要三思法官签完反悔可不行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15点击:12

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又想反悔怎么办

真实意思表示可不是过家家



近日

津南法院

成功审结一起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案 情 简 述


原告白某与被告田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8月7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约定,分属于天津市津南区两个小区的两套房产归女方所有。





协议离婚后

白某要求田某

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但田某迟迟不予配合

遂白某诉至法院



案 件 审 理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

白某与田某订立的《离婚协议书》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法有效

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应切实履行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



既然田某与白某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将两套房屋归白某所有,田某就应积极配合白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现涉案两套房屋均登记在田某名下,白某要求田某配合其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的主张,合法有据,法院判决支持了白某的诉讼请求。



Q

什么是离婚协议书?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Q

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A

协议离婚应满足如下的有效条件:夫妻双方必须为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夫妻双方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合规,没有损害他人的权益;夫妻双方持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供稿:津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