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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国家法定节假日遇上军人配偶年休假探亲假咋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04点击:39

从202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军人休假工作暂行规定》实施,对于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假期进行了天数细化明确,如春节、国庆节各3天,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各1天,杜绝了以往各单位天数不一的情况。

对于军人的配偶来说,若是现役军人身份自不用说,参照军人探亲休假有关规定执行,若军人的配偶属于地方人员的,国家相关部门在对职工、军人配偶休假探亲待遇上,也有过规范性通知文件。

譬如,带薪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根据《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2007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008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公布实施。至此,全面建立起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制度。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行,是职工得到更好的休息,这有利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也有利于劳动者在经过充分的休息后以更充沛的精力投入生产和工作。

除了年休假,符合条件的军属,还可以享受探亲假。

国务院1964年7月27日下发了《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规范解答了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享受的休假待遇。明确夫妇双方都是职工,其中一方享有领取工资连续三十天以上假期待遇的,另一方则不再享受探亲假。

鉴于部队的不同情况,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期探亲的,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探亲往返所需路费,由职工自理;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一方先去部队探亲,而军队干部又利用年休假期进行探亲的,职工一方原领的路费,原则上应该退回。

虽然该《通知》至今时间较久,但根据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明确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

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1964年7月27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可见,该《通知》依然在施行!

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又施行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主要明确了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的探亲假期计算标准。其第三条明确“职工探亲假期”第一小点明确: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士兵配偶如何规定呢?从浙江省劳动局、人事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浙江省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关于实行职工探亲假制度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浙劳薪〔81〕253号)文件中,明确:士兵是无固定假期的,只要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故而,符合条件的军人的配偶,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时间为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