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内出轨 离婚时对方可否请求赔偿
导言: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这是夫妻间应当担负的责任和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婚内与他人“同居”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若因此而离婚,无过错方是否可以获得赔偿呢?出轨并非法律术语,只有满足法律界定的“过错”法定情形,才能适用民法典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在离婚时,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
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常年打工,生活在外,并与案外第三人共同生活,且生育一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王某起诉离婚。
法院认为,夫妻间应当相互忠诚。张某婚后这一行为既违反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亦有悖社会公德。张某的行为给王某造成了精神痛苦,张某应当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五万元。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解读: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有明确的法定情形:(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要满足以下构成条件:(1)过错行为属于上述法定适用情形之一;(2)因该过错行为导致夫妻双方离婚;(3)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无过错方,如双方均有过错,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意义: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将离婚损害赔偿严格限定为4种法定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采用“列举+概括”的模式,新增“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细微的变化,更有力地保障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这是立法的进步,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丹青王丽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