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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该怎么办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06点击:13

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出现“一方想离婚,一方不想离”的情况还是比较多。虽说“强扭的瓜不甜”,但夫妻间的矛盾还真不太好说!

双方感受不一样,一方认为小吵小闹没什么影响,还可以继续过下去,一方认为无法忍受。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呢?

选择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强制离婚,不需要夫妻双方都同意才能离。
想离婚的一方需要向法院提交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例如证明对方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况,法院一次判离的概率较大。

如果夫妻分居不满两年,一方以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法院第一次一般不会判离。起诉方需要等待六个月后才能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婚的概率大。

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关键在于,起诉方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还有一种情形可以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3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