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婚被判重婚背后有着怎样的利益链条
那天记者参加了本地电视台一档法律节目的录制,有一位观众提出了一件让人匪夷所思的案例,说刘某离婚后再婚竟然被判重婚,而且刘某至今被逮捕在案。事后便留了个心眼,给这位观众打去了电话,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案情很简单,1996年刘某经人介绍与蔡某认识,1997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因当时蔡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菜某家人便托熟人用蔡某姐姐的名字、身份证、年龄等身份信息办了结婚证。后因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由于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矛盾,于2005年2月开始分居。2007年刘某到邢台市桥西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宣告与蔡某之间婚姻无效,经开庭审理邢台市桥西区法院作出(2007)西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刘某与蔡某之间不存在有效婚姻关系,从而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之后刘某与蔡某也不再共同生活。后刘某和马某在2008年4月20日到河北省隆尧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又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12月9日登记离婚。3年后的2016年3月15日,刘某忽然收到通知,因涉嫌重婚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6年3月22日被邢台市桥西区检察院批捕。
经记者调查了解,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列》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比如多年同居等,按事实婚姻处理。而该“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况且经刘某2007年的起诉,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判定其与蔡某婚姻无效。
至于刘某与蔡某姐姐的“婚姻”关系,只不过是当时因为菜某未达到婚姻年龄而临时用来登记结婚的权宜之计,况且日后并无一天婚姻之实,从法律角度来说就算有登记事实,也因为长期分居而早已自动离婚,也不存在婚姻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重婚罪的主体要件中需以有配偶为前提,那么刘某第二次婚姻是在离婚的前提下进行的,之后也并无第三次婚姻,也就是并无任何配偶前提下的结婚,为什么被判以重婚呢?
“刘某是一名普通的外出务工人员,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可能危险。从法律从轻原则来说,即使刘某无故触犯了法律,也应以教育为主,但是派出所却以网络通缉来威胁当事人,这是我们旁观者看不惯的地方。”那位观众对记者如是说。
据了解,刘某于2016年1月份向沙河法院提起的婚姻关系的行政诉讼,至今已经5个月过去了,沙河法院一直不安排开庭。而在刘某的行政诉讼关于婚姻关系没有定论之前,桥西区公安局就已经以重婚罪立案已经采取拘留等逮捕刑事措施,至今收监在押。
据说刘某的家人目前心急如焚,已经通过多方面渠道咨询,其中包括央视法律频道的“法律讲堂”和“今日说法”说,桥西区公安局如果没有和原告达成利益链条是不会轻易接纳这个案子,这个案子没有任何证据也构不成刑事犯罪,言下之意不应该被批捕。
每个人都有家人朋友,请我们换位思考如果这个人是我们自己该怎么办?记者希望社会各界及法学界能多多关注这个案子,推动案子良性发展,无论背后的利益纠葛怎样,都高不过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希望公检法等各级办案机关能够公开、公正、依法处理,给刘某及其家人、社会人士一个满意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