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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是否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25点击:57

婚内出轨,是否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婚内出轨,属于违法与不忠,既存在情理上的过错,也违反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在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同时无过错方可以主张赔偿。具体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阐述赔偿理由:

一、出轨的概念及行为本质。出轨,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婚内出轨其本质上是对夫妻感情的一种背叛,败坏社会风气,不符合夫妻互相忠实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二、出轨属于法定赔偿事由。婚内出轨违背了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的义务,违背了夫妻双方的“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义务,不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同时属于离婚损害赔偿事由中的“有其他重大过程”的情形,不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已经废止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四种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除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四种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外,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在法律上可以使用“其他重大过程”这一兜底条款展开辩论。

三、同案应同判。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0日公布的典型案例《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明确表述婚内出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